一、稽查对象
稽查重点:镇、街道级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至 万元工业企业有否虚报、瞒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工业总产值上弄虚作假;名牌产品企业或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有否虚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通信、电力系统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服务业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和拒报统计数据等。
二、稽查数量
根据今年市统计局下达我区的稽查单位数量,确定各科室今年度统计稽查单位为:核算法制科20家,综合统计科20家。
三、稽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提供、公布情况;
(四)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四、稽查时间
稽查工作按季开展,具体时间为今年 月至 月中旬。
五、稽查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对每家企业实施稽查前要成立专门的统计稽查小组,由2名或2名以上持证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稽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稽查工作。在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内容、法律依据及稽查人员名单;在实施稽查中,坚持依法检查,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做到统计稽查程序合法;在实施稽查后,要分别情况作出稽查结论。切实做到查前先通知,查时应亮证,查中有笔录,查后有结论。
(三)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切实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正确处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一定要排除干扰,及时将案卷资料移送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查处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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