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______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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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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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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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货量(吨)
品├─┬─┬─┬─┬─┼───┬───┤
│
├─┬─┬─┬─┬─┬─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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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量│合同量│单│金│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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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
称│锰│铁│磷│硅│粒├─┬─┼─┬─┤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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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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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块│粉│块│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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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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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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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
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
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并按(86)×物价字第×号文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冶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承付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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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
需
方
│锰产品主
│鉴(公)证意见:│
│
│
│管部门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章)
│
经办人: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鉴(公)证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机关(章)
│
│电
话:
│
电
话:
│
代表: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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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
号:
│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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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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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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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鉴(公)│
│
│
│
│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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