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的金融危机看企业融资行为 从日本的金融危机看企业融资行为 从日本的金融危机看企业融资行为
日本金融危机的最主要表现就是日本金融机构的纷纷倒闭,而金融机构的纷纷倒闭则是由其巨额不良贷款造成的;所以日本金融危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于巨额不良贷款的形成。
一、日本存在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贷款是银行和企业借贷行为的结果,贷款之所以会变成不良贷款,与借贷行为的非理性有关(在此暂把理性界定为行为主体的行为是以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因此理性的贷款者应根据借款者的信誉、贷款资金使用风险等情况,在权衡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贷款;而借款者则应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借款成本以及投资项目收益率等决定是采取借款筹资还是采取股权筹资,是向A银行借款还是向B银行借款。一般情况下,理性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是较高的,只有在预期失效等意外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贷款得不到偿还的现象,所以一个银行若遵循理性的基本借贷原则,是不可能拥有巨额不良贷款的。由此可见,日本银行的非理性贷款行为对巨额不良贷款的形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在不该贷款的时候却仍大幅度地贷款。大多人认为,之所以存在这种状况,与日本的主银行制融资模式密不可分,因而把金融危机的根源全都归源于主银行制。但我们必须看到,主银行制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它本身并不一定会造成银行的非理性行为。一般意义上的主银行制是指一个企业与某个特定银行之间保持长期的关系,该企业从主银行那里的借款占该企业借款总额的份额最大,这一融资模式相对于其他融资模式有其得天独厚的优点。一是企业只要有好的投资项目,一般资金都能得到保障,所以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二是银行作为企业的稳定债权人,对企业的信息了解得比较充分,从而使银行对企业的监管成为可能,且这—监管成本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和所有者来说要低得多,所以这种融资模式对企业和银行来说都是低成本的。还由于双方的信息比较对称,因此相对风险不高。但要使这种融资模式达到上述的效果,得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银行和企业的行为都必须是理性的,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其终极目标。所以只有把这一制度置身于市场中,让企业和银行在市场规则下进行自愿双向选择,银行与企业之间所建立的关系才是有效率的。而日本的主银行之所以会存在巨额的不良贷款,主要原因就是主银行制下的借贷双方的行为是非理性的,即是违背市场原则的。而其非理性行为之所以能得以持续存在,则与其政府及货币当局采取的一系列强制维持主银行制的金融制度密不可分。所以日本的主银行制其实是一种扭曲了的融资体制,即是违背了市场原则的一种政府型融资模式。其主要表现就是通过利率限制、准入限制、严格的分业经营及对资本市场的限制等金融约束政策,为银行业创造丰厚的租金,从而使得银行的行为即使非市场化,它的收益仍然能得到保障,诱使银行的经营违背商业规则;同时由于政府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使得企业只能通过银行融资。
以上分析表明,日本金融体制的最大缺陷并不在于主银行制这一制度本身,而是一系列市场型主银行制得以扭曲而转变为政府型主银行制的金融制度。这可从日本战后主银行制对其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增长所起的作用得到证明。那时日本银行虽然也是在一系列金融抑制的条件下实施借贷行为,可战后的日本资金极度缺乏,资本市场很不发达,企业除了向银行融资外,别无选择;而且那时的日本市场处于严重的商品供给不足状态,只要是能生产出产品的投资项目一般都是有回报率的项目。这就是为什么对这些项目的贷款仍遵循银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的原因。所以,战后那段时期的主银行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受政府的干预,但仍是一种遵循市场规律的融资模式。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已得到了高度发展,其主要表现就是日本的经济已摆脱供给不足的状况,其面临的新问题是需求不足。所以此时企业的投资项目就不都是有前景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应有所选择,而不是滥贷。加之资本市场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企业也有必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决定是采取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主银行制就不一定是银行和企业所自愿选择的融资模式。然而日本政府却仍然千方百计地维持主银行制,从而使这种原来有效率的融资模式成为造就日本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二、从日本金融危机看我国当前的企业融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立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问题已提到日程。1996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戴相龙行长提出了建立主银行制度的设想,主银行制度开始受到各方重视。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以日本的金融危机为鉴,对主银行制持正确的态度。要想让主银行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们必须遵循其市场化的原则,对银行和企业之间不能双向选择、自愿组合成为主银行和主企业关系的,政府就不应该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强行凑合;我们要推行的应是“银行选企业,企业选银行”的市场型主银行制,而不是政府型主银行制。所以我们现在急需要做的是纠正长期以来银行非市场化行为所造成的偏差。我国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是政府采取主导的融资方式所带来的后果,这与日本的政府型主银行制融资带来的巨额不良贷款没有本质区别。所以为了避免类似日本金融危机的发生,对不良贷款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由于不良贷款是遵循政府意志的结果,所以应由政府来承担;至于应采取何种具体方式,应由政府在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后作出选择。在解决了不良贷款的存量问题后,下一步就是如何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量问题,即如何使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与企业的借款行为理性化,要想达到此目的,其必要前提就是使银行和企业都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而要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银行,就必须以银行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独立的自有资本金为根本前提。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没有产权完全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真正的“自有资本金”,即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从而从根本上决定了商业银行无法真正做到商业化经营。同样,我国的国有企业以公有产权结构高度单一的产权主体虚设为典型特征,致使国有企业行为扭曲。所以要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行为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其根本出路在于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独立产权地位,在界定各自的产权的基础上,杜绝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但没必要,而且也没理由干预银行和企业的行为,应让银行和企业自主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能组建成主银行和主企业关系的话,那这部分就可以采取主银行制的融资模式,不能成功组合的企业就应该采取其他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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