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与对策 【论文摘要】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所在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完全解决“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Keyman)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第二,上市公司经理班子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他的目标都要服从于此。正因为此,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而由原厂长担任总经理。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第三,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资金来源的债权人如商业银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银行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银行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争取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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