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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变及成效
国外相关法律与金融文献都强调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于股票市场发展的重要性,LLSV(2000)的实证研究表明,各国金融体系如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新证券的发行频率、公司治理结构及股利政策、资本分配的效率等方面的差异,都可以用各国法律体系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加以解释。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可以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在宏观上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一直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实施力度也在逐渐加强,特别在2000年以后,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程度达到空前高度。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直接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事实上,各国的证券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其主要精神就是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规范, 以减少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建立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从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发展经历来看, 以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分别经历了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和成熟阶段。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初级阶段(1994年7月以前)、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发展阶段(1994年7月一1998年7月)、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完善阶段(1999年7月~2005年12月)、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成熟阶段(2006年1月以后)四个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所处的法律与市场环境各不相同, 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条款和内容也不同,法律保护的作用也不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动态发展的特征。
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呈现了一个不断加强和逐步完善的趋势,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明细和提高,以及对批准要求的不断严格化与独立化,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得以不断加强,中小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投资的信心不断增加,对法律的依赖性也逐步提高。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从简陋渐趋完善,如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 (1)证券立法者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如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2)就投资者保护立法而言,尽管目前专门立法不多,但我国所有的证券立法都奉行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并将重点放在确立必要的法律原则、明确基本的法律关系上,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投资者保护规范体系,并且该体系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之中: (3)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者正在受到调查与应有的处罚:
(4)随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实施,使广大投资者看到了希望,开始愿意并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有具体的措施、规则和条款来保障投资者有发言的权利。
二、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
1.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
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的缺陷在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上,相关规定的范围很窄。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受理股东根据这些规定所提起的诉讼(如法院系统明文规定暂时不受理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至今,这样的案例相当少。
而且当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伤害时, 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显得极其困难。
2.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可能使证券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证券市场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市场,特别是一些新产品、新交易机制对参与者的知识、技能要求比较高,证券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我国的法官普遍缺乏证券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因此难以有效审理证券违法与纠纷。在我们国家里,由于社会和政治压力原因,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中小股东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的诉讼,即使受理,其法律执行效率也很低。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具各,人民法院在过去的1iN 里,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没有进入实体理。
3.民事责任实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导致法律救济难以实现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 虽然法律规定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能行使诉权,但证券法设计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却无法实现,这些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已发生的投资者受损害的事件,如红光事件、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造假案,投资者都面临着在证券市场上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诉请法院获得赔偿,那么证券法中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原则就无法实现。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
4.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现重行(刑)轻民原则而使投资者受损我国以往法律实践中一贯坚持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点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尤为明显。修订前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总共36条,其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有34条,而其中只有3条涉及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有所好转。以证监会宣布处罚银广夏案为例,证监会的处罚为: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O万元,并责令改正: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此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截至今日,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民事赔偿的相应公告,违规者大多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民事救济手段有限,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无法获得应得的民事赔偿。这说明在外部投资者利益补偿之前, 首先满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符合《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首要精神。
5.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常受侵害新《公司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明确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 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等等,但这些权利只是纸面上的一种权利, 只有广大投资者积极去主张,才有可能将纸面上的权利转为现实中的权利。在我国,要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特别是有部分证券投资者还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利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自认倒霉。
虽然我国在不到20年里建立了证券市场, 亦趋于完善其功能,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病和缺点。建立完善的发达的证券市场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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