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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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5-10-02 09:32 浏览:

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最近一名小学老师与其学校的关于教案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高丽娅曾经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一名小学老师,按照学校的要求,高老师每年都将自己写的教案上交给学校,十余年来共计48本。去年4月,高老师因为撰写论文的需要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但学校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者被销毁或者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双方由此在教案问题上产生纠纷并最终“对簿公堂”。高老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归还44本教案和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8800元。 [1]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它是国内首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案纠纷,同时也因为此案牵涉的面将非常广,它牵涉到全国1600万教师对教案有哪些权益,同时也给法律界出了一道难题。此案经一审、重审至今仍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法。笔者一直关注此案,发现围绕本案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试剖析之,以抛砖引玉。

一, 教案是否构成作品?

二,教案的著作权人是谁?

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 ,[3]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然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在本案中,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事先也没有合同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密秘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 教案显然不能归入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入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三, 学校是否侵犯了高丽娅老师的著作权?

对于本案,目前一些学者认为:本案其实与“知识产权”并无太大的关系,学校明显没有侵犯高老师的知识产权,而只是因为保管不善,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 [5]而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学校不仅侵犯了高老师的著作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

首先,让我们看学校在何种情况下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里首先要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教案是作品,而教案是写在教案本上的,也即教案本是教案的载体。在本案中,高老师虽然要求学校返还的是44本教案,但是由于作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无法返还的,返还的只能是承载着作品的有形物,所以笔者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应是承载着教案的44本教案本。因此,教案本本身的所有权归属在本案中就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教师使用的教案本大部分是学校统一定制或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教案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由于教案本本来就归学校所有,所以学校对自己所有的东西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是,如果教师用的教案本是属于自己的,那么教师对该教案本拥有所有权,学校对教师上交的教案本有保管的义务,如果学校无正当理由不能返还教师的教案本,则是侵犯了教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

注释:

[2]:韦之 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8页。

[4]:姚红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释》,群众出版社,第131页。

[5]:王少冗 《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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