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人身权的法律适用
浅述人身权的法律适用
浅述人身权的法律适用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一道共同构成民法规定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权。人身权是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但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人身权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是绝对权、支配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者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几种具体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他人姓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干涉、盗用、假冒。例如:赵某系知名外科专家。某市医院未经赵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外科专家在医院的宣传栏上使用了赵某的照片和简历,且将赵某的名字和简历错误地安在了某专家李某的照片旁。后被赵某发现,协商不成,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姓名权包括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加以使用的权利。某市医院未经赵某同意在宣传栏上使用赵某的名字,构成侵犯赵某姓名权,赵某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的内容有形像再现权、形象使用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其肖像。例如,某校花刘某请摄影爱好者吕某为其拍摄个人写真,吕某未经刘某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广告商张某,张某未经刘某、吕某同意将刘某的照片印在家具的广告单上。刘某应如何主张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尽管吕某拥有照片的着作权,但由于该照片涉及自然人的肖像,故着作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本案中的摄影爱好者吕某未经校花刘某的同意擅自将照片卖给广告商张某,且为营利之目的,吕某、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三)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保护。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者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公民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禁止他人非法公开与利用。例如,某刊物未征得齐某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齐某的文章,将其姓名、照片和未婚先孕的经历公之于众。发表后给齐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让齐某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了伤害。某刊物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未婚先孕属于个人隐私之范畴,未经齐某同意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未婚先孕经历公之于众。发表后,给齐某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可见造成了损害后果。本案中的某刊物侵害了齐某享有的隐私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也就同时意味着自然人自身的消亡,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生命权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民法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其重要目的。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无论对公民器官健康、生理健康或者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