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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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 时间:2015-10-02 10: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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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提要:清代社会流传各种版本的讼师秘本。讼师秘本指导人们以极其夸张的程度、用四字珠语形式高度概括起诉案由,这些极富视觉刺激的词汇夸大“细故”纠纷的严重性。讼师秘本的此种特点在清代后期以民事案件为主的黄岩诉状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当时指导人们撰写诉状最重要、最直接的“教材”,讼师秘本直接促成了夸张及“耸听”式的清代黄岩诉状的风格,而这同衙门对待词讼的态度有密切关系。
关键词:清代 讼师秘本 民事诉状 “黄岩诉讼档案”

2000年7月,因台风摧毁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一些老旧房屋,意外发现了一批清代后期的诉讼档案,包括诉状的状式、副状、证据和审理的记录等司法文书约110余件。这批珍贵档案经第一历史档案馆修复后得到78份诉状,在法史文献专家田涛教授主持整理下,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黄岩诉讼档案”时间跨度为同治十三年到光绪十五年(1874~1889年)。涉及的案情在今天看来绝大多数属民事案件,但清代并没有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严格分别,起诉一方总要夸大其词,以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口气“具呈”。具体案由则不过是户婚、田宅、钱债之事为主,或由此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骂詈污辱及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档案保存比较完整,并附带民事审判的程序等内容,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古代民事法史研究。有学者称,这是继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后第四次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重大发现。
清代黄岩县大部分当事人没有受过基本教育,其诉状当由代书、讼师或某些粗通文墨的亲友撰就。夫马进认为,自从明末出现讼师秘本《萧曹遗笔》以后300多年间,成为决定着社会最基层用于诉讼模式的书籍。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使得即使没有讼师这样的专业人员,当事人也可以写出讼师书写的一样的文书。而且讼师之类所谓的“隐秘”世界的语言及其技术也渗入到日用百科全书以及审判一方所使用的实用性书籍等所谓“公开”的世界里。[2]这说明诸如《萧曹遗笔》之类的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的风格有很大的影响。在当时,讼师秘本成为指导代书、讼师或粗通文墨者撰写诉状最重要的“教材”。数十年来,有关清代州县的自理词讼问题引起不少学者的研究兴趣。但是,既有研究主要限于探讨衙门的司法审判过程与诉讼制度,[3]以清代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中心的研究不多。此外,尽管偶有学者认识到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撰写(包括诉讼与司法活动在内)具有广泛影响,但是,在笔者有限阅读范围之内,尚未见到有关论及讼师秘本对清代(民事)诉状风格影响的实证性研究。[4]
为此,本文以新近公布的“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结合对黄岩诉状主要风格的分析,探讨清代讼师秘本有关撰写状词的特征,并同黄岩诉状的风格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风格的影响。
二 在每份黄岩诉状的首行,均例有起诉时间、当事人(具呈人)姓名、案由及诉讼请求,这相当于起诉状的标题。以1号诉状为例,首行为“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十二月十八日徐延燮呈为噬修被殴泣求讯追事”。该标题表明当事人徐延燮于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十二月十八日向衙门呈交诉状,起诉案由是“噬修被殴”,诉讼请求是“泣求讯追”。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起诉案由为四字句格式。这种形式在当时被称为“珠语”。由于状纸在印刷时已经按四字珠语预留了字格,因此几乎所有诉状的起诉案由均使用了四字珠语形式。试将其中具有典型珠语特征的起诉案由及对应的纠纷内容例表如下:
诉状编号纠纷内容起诉案由诉状编号纠纷内容起诉案由 7殴斗纠纷拂赊毁殴8财产纠纷霸噬肆蛮
10归宗纠纷听唆丧良13争水纠纷强戽水塘
17财产纠纷霸吞继产19财产纠纷恃势贪噬 23财产纠纷恃强霸吞24立继纠纷唆讼霸继
28债务纠纷欺寡诬噬31债务纠纷勒休负噬
32殴斗纠纷截路凶殴33嫁娶纠纷逼嫁串抢
34债务纠纷恃强吞噬36嫁娶纠纷图诈捏控
39财产纠纷刁告图噬40财产纠纷强占倒诈 43债务纠纷昧死噬款46债务纠纷顽伙噬款
47债务纠纷丧良蓄噬48债务纠纷恃强负噬
49殴斗纠纷忿理毁殴51房产纠纷逞凶占殴
52遗产纠纷因奸荡产54财产纠纷恃泼串诈
55房产纠纷挺凶勒诈56嫁娶纠纷朋谋贩卖
59失窃案件夤夜撬窃60地产纠纷惑众阻葬 63财产纠纷图诈挺捏67财产纠纷图烹诬制
68田产纠纷霸占捏控70债务纠纷负噬侧诬
在今人看来,上述诸如“图诈捏控”、“唆讼霸继”、“挺凶勒诈”等案由概述具有极强的视觉刺激,仅从这些案由概述判断,令人误以为是发生了诸如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侵犯私人财产的刑事案件。然而,事实未必如此。比如,1号诉状当事人的起诉案由是“噬修被殴”,事实上只是因学生家长欠缴学费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但是,该纠纷一经珠语形式的修饰性概括,便成了“严重的斗殴事件”。再以55号诉状为例,起诉案由是“挺凶勒诈”,从字面上看,误以为对方当事人以暴力胁迫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事实上,在这整份诉状各种极富渲染力的文字表达背后,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房产纠纷。以极其严重的口吻(甚至是恶毒性的攻击)呈现的文字表达与案件事实间有巨大差距,这种现象在其它诉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上述出自不同当事人的诉状中,起诉案由的形式高度一致并非偶然。田涛认为,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中收有各种珠语,并成为地方官府受理诉讼时官方认定的案由撮要的专用表达。这些一般的民间纠纷,由于采用了“珠语”,于是事由变成耸人听闻的重大案情。但如果仔细读告状的内容,则大部分不过是一些民间细故。[6]这说明起诉案由的格式化与讼师秘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夫马进在研究中发现,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六条珠语和分条珥语罗列各色各样的语言,大致用来攻击对方,诉说自己的悲惨境遇与蒙冤的无辜,有二字句、四字句、六字句等,以四字句最多。例如告词中的“谋夺生妻”和诉词的“违令诬骗”,“淫豪”和“望光上诉”。原告、被告都可以从中找到攻击对方最合适的语言。[7] 黄岩民事诉状的另一重要部分是诉讼请求及其理由。这一部分主要出现在诉状结尾,多数以四字格式为主,少部分是六字(或以上)格式。既有简单的词汇,如16号诉状“伸冤、肃法”;也有单句,如18号诉状“锄强援弱”;22号诉状“杜噬安良”;38号诉状“杜诬锄禁”;41号诉状“惩噬杜累”;46号诉状“杜噬安良”;47号诉状“杜噬援弱”;60号诉状“杜奸免患”;63号诉状“杜横扶弱”;78号诉状“存案杜害”。也有复句,如8号诉状“惩蛮横,安民业”;19号诉状“以杜贪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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