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效的同时,创建灵活、有效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是我们以经济、金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的创新性尝试。 (一)选定区域或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为摸索碳产品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机制,培育并活跃市场,中国可以尝试在选定的省/地区(如天津市或珠江三角洲地区)进行“自愿强制+超强度减排量交易”模式的试点。这一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企业: 1.自愿强制减排的企业。在试点中,有一部分企业是自愿承诺进行绝对总量减排的。由监管部门根据这类企业的排放水平和区域减排标准,给自愿强制减排企业设定一定的排放额度,如果超额排放,则需购买相应的排放额度或以本地抵消项目的核证减排额(VERs)来进行抵消。通过以本地项目的核证减排额来进行抵消,促进当地减排项目的发展,提高当地的环境效益。为鼓励企业绝对总量减排,政府应试行相应的激励政策。如英国2003年12月实施的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交易计划中,英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绝对减排,向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的企业提供了2.15亿英镑的奖励资金。 2.超强度减排企业。在试点中,还有部分企业是进行降低排放强度及能耗强度的,如果企业超额实现排放强度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就可以通过申请,将超额完成的部分转换成排放额进行交易。如在英国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交易计划中,政府对这部分企业减免了80%的气候变化税。 (二)建立和规范排放权交易所 从2007年开始,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这其中有环保部门授权成立的交易所,如2007年11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建立的国内首家排污权交易机构——排污指标储备交易中心;有原有的产权交易所主导的交易所,如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和北京环境交易所;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交易所,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此外,还有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成立的新的交易所,如中国石油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共同设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虽然各地建立相关交易所是有利于竞争的,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可能会由于平台职能重叠而造成浪费。笔者认为,可以采用“6+1”模式设立交易平台,即6个区域性和1个国家性的交易平台。政府可积极培育统一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管理。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环境能源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整合资源,发挥出机制最大的功效。 (三)出台排放权交易国家标准指南 排放权交易既可采用国际上认可的减排标准,也可以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自主标准,国家监管部门可出台非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指南,供企业和投资者参考。如澳大利亚与英国政府正在对VER的监管问题做法律上的探索。两国政府都倾向于订立准则或指南文件(类似于行业指导),确定相关标准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非核证标准,核证标准一般是由中立的核证机构订立),涉及减排量计算、信息透明度与公正的定价等。以澳大利亚为例,政府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起草碳抵消的国内标准,以确保人们对VER市场的信心。这套标准将明确如何确立一个真实、额外性的自愿减排市场,核证需满足的条件,以及计算交易产品数量和确定服务标准。 (四)建立国家登记机关 建立国家登记机关的目的在于,为排放权交易参与者开设账户并且记录相关交易活动。登记机关应该是一个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但不一定是国家公权机关,在企业自愿交易的情况下,民间的有公信力的机关也是可以考虑的。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系统应该是电子登记系统。登记制度的功能在于可以使排放权的准入获得权利公示,使社会公众从登记资料中获得相关信息,另外还可以衍生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以及权属变动和交割结算等功能。澳大利亚的国家登记薄非常类似于淘宝网那样的电子商务网,登记系统的提供方预设约束性条款,注册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开立账户者同时有授权代表和注册详细信息。在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一种倾向,即利用排放权交易洗钱,因此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披露与排放权交易有关的真正受益人以及相关信息。 (五)适时探索开展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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