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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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5-10-02 11:30 浏览:

担保贷款,主要是指抵押担保贷款与保证担保贷款。监管审查的范围主要指银行资产的管理运营阶段,即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审查担保贷款的主要 法律 法规依据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 企业 登记管理条例》等。审查担保贷款的相关资料应当有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贷双方的资质证书,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资料等。审查担保贷款的主要 内容 :

一、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对担保贷款合同的审查

(一)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审查。首先要区分是《担保法》实施前签定的还是实施之后签定的。《担保法》实施前签定的合同受《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规范,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物无瑕庇,程序合规合法,应当确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法》生效后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二是要审查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大于借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值如果小于借款金额就起不到全额担保的作用。再就是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抵押范围之内。不属于抵押范围之内的抵押物,则属于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有的企业用学校教室做抵押物,《担保法》规定不允许用学校、幼儿园、 医院 等公益事业的财产做抵押,所以该项抵押属无效抵押。还有的企业用“提单”做抵押,《担保法》规定“提单”是质押物而非抵押物(抵押人应在二分之

一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担保法》第 3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 48条),所以该项抵押也不能生效。

三是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和保值 问题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是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该条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保护抵押物的权力。我们在审查抵押物时,一方面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状态,是否有损毁或转让的事实。另一方面更要审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发生毁损转移灭失情况下,债权人监督权力的行使问题。如果抵押权人明知抵押物处于损失状态,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编辑。

三、关注涉诉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的审查

债权人不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的实现,而且要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涉诉事实,是否已 影响 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以下2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债权人咱得罪债务人,不愿通过诉讼途径回收欠款;怕法院个别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愿涉诉;怕诉讼成本高,用时长,收不回欠款反而得罪了债务人。由于以上顾虑,往往使追索欠款错失良机,把一些通过诉讼可追回的欠款变成不受 法律 保护的债权。

二是债权人不熟悉法律或者漠视法律,对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不了解、不参与、不重视,因而丧失丁债权权利。如有的债务 企业 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告期已过,而债权人尚不知晓债务企业发生了什么事。待债务清偿完毕后,事后才找法院,这时法院也爱莫能助。

三是债权人不注重法律程序。如某银行虽然通过诉讼途径打赢了官司,但在法定时间内不去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使应当到手的财产因无知而无法拿到手。

四、对债务人资产占有的权属、性质、管理现状的审查

债权人经常地对债务人资产状况及管理现状的跟踪调查,是保证债权安全的措施之一。一些债权人眼睛只盯在报表和数字上,却忽略了对债务人实际状况的调查,从而给逃废债务者有了可乘之机,审查债务人的状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是要查清债务人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或者是其他性质 经济 组织。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行动快、变化大,如果债权人忽略了这一点,很容易使债权悬空。如

—些基层供销社企业,原来是集体

性质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许多供销社都划归个人经营,而营业执照并没有改变,但改制后的企业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从而使银行的债权无人承担。

二是要对债务人的管理现状进行跟踪调查。调查的侧重点是债务人资产的权属是否改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有多大?债务人的资产是否存在物上优先权的问题?债务人的管理状况如何?债权人对以上问题搞清了、掌握了,就等于掌握了回收债权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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