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的 经济 发展 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但是“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金融 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不仅吝啬,而且慎之又慎,“强位弱势”是中小企业的二个显著特征。从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政府三者出发,来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创新。
1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1在我国的转轨经济中,金融制度变迁的特殊性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体制性根源
中国 经济的顺利转轨主要得益于体制内产出的平稳增长,而体制内产出之所以没有出现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的衰退,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的控制能力(配额约束)以及对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垄断性的国有金融资源与大中型国有企业形成持续的刚性联系,一方面因国有产权缺陷造成大量金融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则形成了巨额的中小企业融资缺口。当然,这种融资制度的模式是内生于中国转轨经济进程的,其对国民经济发展呈“J”形上升(而非像前苏联那样呈“I”形下降)所起的作用毋须置疑。因而,从实质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终究是经济发展的这一特定 历史 阶段所不可避免的,属于经济体制变迁的隐性成本。从长期来看,随着这一成本逐渐增加,以及国有经济发展不足以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步伐,融资制度的创新也成为一种必然。
1.2源自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融资非公开性是促使其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披露所有信息,这是造成它们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必然要求受信主体最大可能的披露其个人信息与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然而,中小企业公开或披露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性决策原则必然是:潜在收入大于因公开经营管理信息而带来的风险成本。也正如此,中小企业不愿或较少地披露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同时,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规模小,在地域上又较分散,大多中小企业又无资信记录,因而,银行很难得到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而且,中小企业业务量小,手续麻烦,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交易成本较高。在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企博弈的结果必然是:银行为防止贷款风险增大,必然选择少贷或不贷策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慎之又慎。-
1.3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社会担保体系尚不健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企业信用是一种资源、一种生产力,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信用的好坏对企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企业信用不足在我国却具有普遍性,据“首届中国企业信用 论坛 ”上公布的数字,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二个百分点,而占全国企业总数较大比例的中小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问题(欠息、逾期贷款、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23.6,居于首位。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若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但如果有发展前途,且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中小企业仍能够获取银行贷款,关键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已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无论在业务管理和经营模式上都处于探索阶段,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担保机构多头管理、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困难、内部控制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更为突出,这 自然 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寻求担保的困难。在自身信用不足,信用等级低,又无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当然不愿意将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路径
2.1建立以主银行制度为基础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机制
在银行的间接融资方面的一项有效制度安排,是基于密切银企关系的主银行制度。通常而言,银企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所谓的保持距离型;二是所谓的控制导向型。前者主要适用于大企业与银行之间,后者则适应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在控制导向型银企关系中,最典型的就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是指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固定地由一家银行提供。与此同时,主银行对企业拥有相机介入治理的权利,甚至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权的股份。
美国关于小企业融资的主流 文献 十分强调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强调基于主银行的关系型融资的重要作用。原因就是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如果象大企业那样随意选择融资方式,随意选择与之交易的银行,其信息转换成本就非常高,而主银行制度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既有利于银行获取和积累企业信息以及对企业实施必要的监控,也有利于小企业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据其财务报表这类“硬信息”是否“好看”,而是依据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的主观判断。这些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通过了解该企业的同行及经销渠道,主要业主个人的信用状况,甚至企业差旅费规模与用电情况的变化,采集到丰富的、关于中小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主银行制度能够为银行为获得这些“软信息”提供便利,因而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主银行对小企业融资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这种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小企业渡过难关更是至关重要。 2.2建立以多种形式股权私募为基础的中小 企业 直接融资体系
2.3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鉴于我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有相当部分由于无抵押、无担保而未获批准的实际,我们应该积极地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主要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198O一1990年10年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了18万笔31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因此,建议由财政拨款设立政策性的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财政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再保险机构,为贷款担保机构再保险。在当前,我国财力不足,仅凭借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显然不合实际,因此,我国各地方的中小企业完全有可能自觉组织起来,成立联合担保共同体,实行共同担保,从而有效地保证中小企业的还款信用,而且根据大数定律,在联合体中企业数较多的情况下,坏帐占贷款数额的比例会是个较稳定值,因而也就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使得银行乐意贷款给这些联合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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