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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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比较优势明显,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实施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潜力巨大,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例如在港口、基础设施、产业项目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无序竞争,使得协同合作、区域整合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建立和实施新的协调机制来突破目前面临的瓶颈。
一、目前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京津冀已经在交通设施、产业调整、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上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经济方面
1.京津竞争态势难以形成合力效应。以往京津冀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仅限于京冀和津冀之间,京津合作进展较为缓慢,导致京津在辐射功能的发挥方面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作为京津冀区域的两大核心城市,京津虽然有较强的产业基础,但由于长期各自为政、缺乏合作,不仅区域内产业链断裂,产业配套能力低、产业联系松散,没有形成紧密的协作分工关系,而且存在着区域内的无序竞争,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受到局限。
2.诸侯经济制约区域经济—体化。多年来,京滓冀各地虽不乏合作和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愿望,但各地方在实施区域经济合作中,往往多从本地方利益考虑问题,长期实行贸易保护、市场分割、自成体系的封闭政策,导致区域内生产建设中的重复布局和工业结构趋同,形成某种程度的“大而全”,“小而全”诸侯经济。
3.区域间要素流动阻力比较大。整个地区城镇等级结构不合理,缺乏中间层次的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水平较低。城际之间是一种线性联系,尚未形成完善的网络体系。由于地区间经济协调成本很高,导致周边区域接受辐射弱,特别是高科技人才的相互间流动和利用效率比较低。
4.生态环境亟待改善。突出表现在区域性水资源短缺、水系被破坏、湿地减少、海水污染、赤潮频现等,必须高度关注该地区的生态环境。
(二)在金融方面
在金融一体化发展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城市间在区域金融中的功能定位模糊。区域金融分割,行政管理分散,金融竞争大于金融合作,存在典型的多中心倾向,都想争夺金融主导权和控制权,特别是京津两城市都在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这已成为京津冀地区经济金融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
2.结算渠道不畅和金融创新滞后。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方面,结算手段与渠道是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益的关键问题。目前跨地区结算时间较长,不够便捷,畅通程度不够。因此,京津冀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清算系统,统一结算。
3.区域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京津冀地区资金分布极端不平衡,区域资金回报率和成本差异也十分显著。津冀地区的企业求“资”若渴时,北京的银行存贷差却高达数千亿元。这种地区分治的银行业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金融资本的快速流动,削弱了金融资金对经济发展的“输血”功能。京津冀地区的贷款率占比过大,贷款利用效率低下,过度依赖银行体系。与“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相比,京津冀地区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步伐较为落后。
二、解决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应从协调机制上寻求突破
通过对协调机制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和分析,笔者认为解决上述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寻求突破。
(一)对协调机制的基本理论分析
何谓机制?即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协调机制或机制的协调,其范围很广,在不同领域都可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主要涉及领导、组织、执行、督察、考评、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与运行。
1.几个重要机制的分析。在日常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常会遇到的几个重要机制:
(1)经济机制。经济机制是表示一定经济肌体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由于机制是在经济肌体运行中发挥功能,所以又称为运行机制。一个经济肌体在整体运行中包含着它的各构成要素的局部运行。各构成要素都自成系统,各自都有特定的运行机制。
(2)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即市场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总体功能,是经济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驱动因素。工业革命的发动是建立在市场运行机制基础之上的,或者说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生产力的成长过程是在市场运行机制的驱动下进行的。市场运行机制是经济社会化乃至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市场运行机制是由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供求机制构成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关键机制,风险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机制,供求机制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机制。
(3)行政机制。行政机制即行政协调,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现代行政系统是一个与外部行政环境变化及信息要求相关的开放系统,它必须根据外部环境对自身的要求,调整政府职能体系与行政组织结构,以增强行政系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二是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统,为增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必须协调自身内部的各种纵横向关系,这种“纵横向关系”,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又包括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是协调内外部、纵横向的人际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由于行政人员所居职位、所持视角、所具有的价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行政协调,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分歧,增强相互之间的理解、信任、支持,从而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实现行政运转协调。
2.机制的运行。机制是以什么为载体的呢?或者说是通过什么形式建立,依靠什么实现的呢?笔者认为,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这里所谓的体制,主要指的是职能组织和岗位责权的调整与配置;所谓制度,广义上讲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说,通过与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才能使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体现。
然而,区域经济作为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有组织的形态,我们不可能指望通过构建出一种单纯的机制,使它完全成为一个不需要管理者干预的自适应系统,但在设计区域经济的运行模式时,应该把机制的构建和系统化作为重点来把握,这有助于区域经济发展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才有可能促进区域经济实现一体化,并实现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的协调机制
根据协调机制的基本理论分析,结合京津冀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下协调机制:
1.中央政府推动的协调机制。即由中央政府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并采取一些行政性的安排措施,来协调和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
2.建立法律法规协调机制。即通过建立适于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京津冀三方的实践。
3.建立区域政策的协调机制。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区域政策,用这些政策推动来协调区域内各方的利益,并以此来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
4.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即通过建立对话协商制度,来解决京津冀区域间的协调发展问题。
5.建立区域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共同发展基金的协调机制。即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区域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并出资设立共同发展基金,来促进地区间的平衡发展。
6.建立协作交流机制。即由京津冀三方在区域一体化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划基础资料和成果、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建立统一的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动态掌握三地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解决区域发展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7.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即区域三方在制定和实施一体化的规划过程中,对涉及区域一体化的协调发展、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其他各方反馈信息。三方应在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及时向两市一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经三地政府同意后,纳入各自的相关规划中予以落实。
8.建立区域资源补偿机制。为了维护京津冀一体化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区域内的资源补偿机制,以弥补某些地区由于维护生态环境,导致经济欠发展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机制之对策
国内外有不少通过建立协调机制来促进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特别是欧盟通过建立协调机制来实现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欧盟包括不同的国家,其中有大国和小国。有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情况要比我们国内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复杂得多,但其仍然较好地实现了一体化发展。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京津冀区域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下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具体协调机制。
(一)组建京津冀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权威性协调机构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京津冀参加的“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并建立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制定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提出区域合作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组织区域合作的重大事项,以克服京津冀地区目前存在的“诸侯经济”弊端。
(二)制定促进京津冀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
在中央的支持下,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制定适于区域合作和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法律法规,用区域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京津冀三方的有序发展。应基本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保护、激励区域经济合作及具有促进作用的法规。如区域综合开发法、区域经济合作法、跨行政区经济组织经营法、区域资源保护法、区域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法、区域共同基金法、外资金融机构行为法、区域金融中介组织法、区域金融市场运作法、市场进入和退出法、经济主体权益保护法等。
第二方面是约束、惩罚有碍区域经济合作的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地方保护法、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法等。
(三)制定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在中央的支持下,由京津冀三方共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制定适于区域合作和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主要是实施京津冀区域内的统一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实施区域内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原则。既要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发挥区域内各地的资源优势,还要考虑国际产业传递的需要,形成合理分工、协调发展、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区域产业体系。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应本着既有利于地方财源的扩展,又有利于区域经济合作,使京津冀三地在合作中不受损失,互惠共赢。
(四)建立京津冀省市长联席会议制度 论文 联盟 www.L
建立京津冀省市长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以此来形成对话协商机制。联席会议由三方共同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有关区域交通、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海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金融发展等跨区域重要的一体化发展规划,以及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协商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和规划协作的有关重大事宜,并提出规划意见和措施。经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议定的事项,三方均应在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予以落实,确保三方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五)建立区域金融规划和共同发展基金制度
由京津冀三方的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区域金融发展规划,并出资设立共同发展基金,来促进地区间的平衡发展。
1.搞好京津冀区域金融合作,特别是京津区域金融合作。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区域金融发展规划,来协调各方面的金融发展关系。从区域金融发展状况上讲,近些年天津的金融业虽然发展较快,但在总量上与北京尚有较大差距。而目前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天津的城市被定为北方经济中心,与之相适应,天津的金融业也应发展的更快些,但是北京目前也在大力发展金融业,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呢?笔者认为北京作为首都应是全国的金融管理中心,重在金融监管和促进全国金融业的协调发展;天津作为北方的经济中心,与之相适应可建立和发展北方区域金融中心,也就是建立和发展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其重点在于金融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为国内区域金融业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2.共同构建在北方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和辐射带动力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京津冀乃至全国金融业的运营效率,当前的重点是落实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之国家发展战略,发展全国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非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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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金融协调监管制度。一要加强金融法规建设,研究京津冀地区经济金融运行的特点,制定适宜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二要适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机制,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三要密切关注区域性风险传递的新特点,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金融合作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4.完善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一体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来协调,其覆盖范围应该超出行政区划。良好的信息系统需要打破垄断,在京津冀形成拥有统一数据标准和发布机制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开发统一的客户预警和风险分析平台。
5.建立京津冀共同发展基金。即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并出资设立共同发展基金,这种共同基金不同于一般性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主要投向制约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重在促进京津冀地区间平衡发展基础上的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
(六)加强京津冀的协作交流
这种协作交流宜采取京津冀民间协会为主的形式,通过建立各种类型、各种专业的跨区域民间协会组织,通过京津冀广泛的地区间的交流,不仅要实现三方的相互了解,增进友谊,而且要实现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区域合作与一体化协调发展。
(七)建立常设的信息管理机构
在京津冀区域设立一个常设的信息管理机构,对涉及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各方反馈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中的问题。
(八)建立京津冀区域资源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京津冀区域的生态环境,对一部分不适宜进行大规模经济开发的地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例如京津冀山水相连,而地处京津上游的张家口、承德两市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问题直接影响着京津地区。张家口、承德两地由于不再大规模发展制造业,特别是重化工制造业,而导致的该地方的经济收入减少,由中央财政进行转移支付,京津冀三方也要共同协商,通过建立区域资源补偿基金进行补充性的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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