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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其运做方式
一、欧洲中央银行的组织框架
欧元区的货币政策通过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予以实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在欧元区内,欧洲中央银行是最高货币权力机构,其总部设在德国的法兰可福,工作人员500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负责执行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日常工作,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的所有活动必须接受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两个主要决策机构。行长理事会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指导纲要,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目标、主要利率水平和中央银行体系准备金数量等。目前,行长理事会由执行董事会成员和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每个成员拥有一份表决权,采用简单多数表决法决定要实施的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行长理事会主席,并且拥有在表决中出现赞成票好反对票相等时做出最后裁决的权力。执行董事会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执行董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和其他五位成员组成,任期8年,期满后不得继续连任。
由于不是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在1999年1月1日参加欧元区,欧洲中央银行还设立了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和尚未参加欧元区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第三个决策机构即总务理事会,负责协调欧盟内欧元区和非欧元区的货币政策。
欧盟东扩到27国后,现行的一国一票制将使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变得十分庞大,难以进行迅速有效的决策,为此,欧洲中央银行将采用“三速”投票模式,按照成员国的经济总量和人口分配投票权,5大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为4票,也就是说每5年有一国没有投票权;14个中等国家如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等共8票,即14国中每年8个国家有投票权;8个小国如塞普路斯、爱沙尼亚、立陶宛、卢森堡等为3票,即每年3个国家有投票权。执行董事会的6名成员有永久投票权。
二、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
保持价格稳定和维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欧洲中央银行的两个主要原则。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与德国规定的德国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捍卫货币”如出一辙。虽然欧洲中央银行有义务支持欧元区如经济增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的其他经济政策,但前提是不影响价格稳定的总目标。
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崭新的机构。为增强欧洲中央银行的信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从立法和财政上明确规定了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在指定或更换行长理事会成员以及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的指示和意见,在更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和理事会成员时,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政府和议会的一致同意。同样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规定任何政府和机构有义务尊重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财政上,欧洲中央银行对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实行“不担保条款”。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有责任对其实行的货币政策进行说明。欧洲中央银行每周发表综合财务报告,每月发布中央银行体系活动报告。有关中央银行体系的活动和货币政策年度报告必须提交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执行董事会成员要求出席欧洲议会有关委员会的听证会。欧盟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参加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欧盟理事会主席可以在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上提出动议,供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审议。
三、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机制
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将以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所有成员国内进行。但由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只能通过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来实施,因此,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机制要反映各成员国货币政策机制的不同特点。目前,欧洲中央银行力争把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出现不同做法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其货币政策机制不是任何一个成员国货币政策框架的翻版。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机制包括:
管理流动资金的经常便利(Standing Facility)
欧洲中央银行通过管理流动资金的经常便利提供和吸纳隔夜流动资金,规定隔夜拆借利率,并通过改变隔夜拆借利率向市场传递政策信号。欧洲中央银行使用如下两种经常便利,一是边际借贷便利,银行和信贷机构按照预先商定的利率从中央银行获得隔夜流动资金,这种预先商定的利率规定了隔夜拆借市场的最高利率。二是储蓄便利,需要隔夜流动资金的银行和信贷机构按预先商定的利率交付隔夜保证金。这种预先商定的利率规定了隔夜拆借市场的最低利率。
3、准备金制度
欧元区内的银行和信贷机构必须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在所在国中央银行的帐户上保持最低限度的准备金,但在欧元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受限制。
四、汇率政策的制定和协调
汇率政策是欧元区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元区将在保证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制定汇率政策。
外汇管理和干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具有实施外汇业务的全部权力。欧洲中央银行拥有外汇储备500亿欧元,这些外汇由成员国中央银行按其所在国的人口和经济总量比例捐助。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法令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以自由支配这500亿欧元的外汇储备,在必要时,还可以动用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在动用其外汇储备时,必须征得欧洲中央银行的批准,以防止成员国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业务时出现与欧元区汇率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欧洲中央银行可在欧洲理事会的指示下,必要时,对欧元与美元、日元以及其他货币的汇率进行外汇干预。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确定如何分配外汇干预的职权范围,并根据信贷信誉、竞争价格、资产规模等标准选定进行外汇干预的银行和信贷机构。
五、跨欧自动实时清算系统
跨欧自动实时清算系统1999年1月1日正式全面运营,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欧盟每个成员国建立一个实时总清算转帐体系,二是建立一个连接个成员国实时清算系统的互连机制。它保证了以欧元进行的支付可以快捷有效地从一个成员国转移到另一成员国。非欧盟国家的实时清算系统如果具有用欧元清算的能力,也可以和跨欧自动实时清算系统互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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