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应当不仅仅以为股东赚钱为目的,更应当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 R.Bow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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