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的《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表现在该法出台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大部分现在依然没能解决,并且某些条文的规定尚欠妥适。
《证券法》除了某些条文的规定欠完善外,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场外交易、b股市场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没有规定, 而且大部分条文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都给未来证券法实施细则的制定留下大量的工作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