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流治污凸显“老三难”
浅谈河流治污凸显“老三难”
浅谈河流治污凸显“老三难”
文章
来源
自
3
e
du
教育
网
又生污染!农历龙年新春前夕(1月15日)发生在广西龙江河上的重金属镉含量超标,再次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震惊全国。
河流污染波及性广,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范围大。类似的河流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突发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总会不期发生。2004年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松花江重大污染,近几年还有广东北江镉污染事故、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渭河油污染等。污染不仅让河流容颜受损、肌体受伤,更让与其唇齿相依的芸芸众生苦不堪言,危及正常生活。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使四川有关地区近百万群众无水可用,松花江重大污染造成哈尔滨市停止市区供水……由此可见,河流危机无不是人的危机。而反思这些水污染事故,再次凸显治污“老三难”问题。
一是防范难。审视现实,水污染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偶然因素,但随时“殃及池鱼”的可能却客观存在。因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所以,人和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要“择水而居”,工业布局也是无限倾向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位置。辅车相依,也容易造成诸多“唇亡齿寒”事件。当前,很多分布在河流两岸的重金属、化工企业污水处理池,就像一个个定时炸弹,随时有爆炸的危险。生产力扩张与民生安居之间互为影响,不尽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城乡规划,必然造成类似水污染事件的风险控制难题。
二是监管难。当前大张旗鼓倡导的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过多地停留在口号上、文件中。在经济增长的“巨大诱惑”面前,主管部门决心难下,企业自身缺乏主动,节能减排的征途倍显漫长。再加上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污染企业宁愿顶风作案,也不想过多地投入精力、财力治污。甚至在“共同利益”面前,应有的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事故发生后,有些企业和主管部门不是积极面对、加快处理,而是心存侥幸、瞒天过海、欺骗公众,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一己之利。这是亵渎责任和监管的失职行为。
三是补偿难。目前,针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的污染补偿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污染发生后,受害群众往往得不到应有补偿。即便有诸如“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但处罚的力度往往徒具象征意义,对于企业来说起不到显着的惩戒警示作用。而且,有些地方还存在“凡事政府出面,拿纳税人的钱为企业埋单”的现象。这无异于纵容违法。
提前防范,加强管理,重视补偿。希望类似龙江河镉污染的事件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