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不但是社会最基本细胞,也是家族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家族势力的日益壮大。传统上的所谓“家庭”通常是指在一位家长的主持下,共同居住共有财产的血亲组织。古代家庭结构,一般是由父子两代或父子孙三代构成,其人口数如战国时期孟轲所说的有“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汉代晁错在分析自耕农生活水平时,也是以“今农夫五口之家”来计算。他们的说法常被后代作为推算古代户口的主要依据,可见两代人或三代人所构成的家庭是古代社会比较常见的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家庭”。
宋代以前福建也有大姓人家,如林、黄、陈、郑等,但是否存在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不见史籍记载,宋代时,朱熹弟子许俭,闽清人,因“三世不分异,庭无间言”,而被时人誉为“孝友”,只三代同居就赢得孝义的美称,可以想象当时福建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并不多见,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值得考虑,就是唐宋时期由于北方战乱频繁,接连不断的大批难民渡江入闽,这些移民自身缺乏形成大家庭的客观条件,因为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行。
明代时,福建有大家庭始见史书记载,连江县的杨崇家庭,六世同居,男女老幼有70口人,饮食一道,财产共有。南平廖氏,五代同居,也同耕共食。大田县吴氏六世同居,男耕女织,不分彼此。福清县王荣也是六世同居,大小家人七百余口,不曾折箸争吵过,而且这个家庭一直发展到清代,是福建历史上受明清两代封建王朝表彰而名扬一时的大家庭。
这类传统大家庭都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累世同居,二是财产共有,三是饮食合,整个大家庭事无巨细,全由家长定夺,大家庭的日常开支基本上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正如陈支平教授在《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一书指出的那样:这种理想化、模式化的大家庭制度,只是个别的、临时性的,不可能是普遍的、永久性的。因为这种大家庭制度严重束缚了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抑制了个人私欲的追求,不符合绝大多数人要求发展自己个体经济的愿望,也不切合实际,小农经济的脆弱性是无法为庞大的家庭经济生活提供长期保障的。所以,这样的大家庭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难于全面推行,一旦父母去世,兄弟间分家析产就在所难免,分裂为众多的小家庭,以明万历六年(1578年)福建省人口为例,户数515307,人口1738793,平均每户的有3.3人。可见明清两代福建社会还是以小家庭占大多数。
当然在闽西南山区,一部分客家人流行聚居一楼的生活方式,即人们所熟知的客家土楼现象。每座土楼基本上是累世同居,平均居住人口上百个,房间也多达上百间以上。以邮票上的永定县古竹乡的“承启楼”为典型代表,四环同心圆楼,康熙四十八年(1709)动工,历时三年才告竣工,现已居住第十一代人。目前在福建已知的客家土楼达四千座左右,其聚族而居,历代相沿已成俗例。客家土楼具有累代同居的特点,但不具备实行大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有的学者也持这种看法,“客家人没有形成四世、五世同居共灶的大家庭,而是分门立户”。
宋代以后,福建社会小家庭始终占主导地位,尽管封建王朝不遗余力地旌表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收效甚微,寥若晨星,更多的人愿意选择两代人或三代人构成的小家庭生活方式。通过家庭的不断裂变,也使得家族团体不断扩大,同姓不同宗,同宗不同房的家族团体愈分愈细,越来越多,这都与明清时期小家庭的广泛发展管切相关的。
二
福建人早在宋代就有零星开发台湾地区的举动,明代荷据台湾时,又有大批闽南人应募入台耕作,其中有的人随后回乡搬善过合安家。如《安平颜氏族谱》记载颜开誉就有迁家入台的事例。《东石汾阳郭氏族谱》记录此时也有郭一程在台娶妻立家。但估计在台安家立业的人并不会太多,据1649年台湾荷兰长官费尔堡在一封信中所说,纳税的汉人有11339人,其中妇女有838位。占8%左右,移民台湾的家庭不是很多。郑成功收复台湾时,有一批家属随郑军渡海入台,根据施琅《尽陈所见疏》说,明郑汉移民中,十人中有五、六个没有带家眷,男女比例比荷据时期要改善些,有家庭的人数占近一半,这是由于明末清初战争迫使许多妇女逃离大陆,后来清王朝统一台湾后,有一半以上的台湾汉民家人返回大陆祖籍地,又使台湾社会的家庭数量急剧减少。清领台湾后采取禁止搬眷人台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了移民中男女比例失调的矛盾。可见乾隆以前,台湾男女不成比例确实很严重。
清代台湾由于男女数量前后期反差比较大,因此台湾社会的家庭结构就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如果以道光年间为界,其家庭组合的类型就有所不同。在前期,台湾社会除了一部分传统的以夫妻为主的小家庭(另外还有若干个三、四代同居的大家庭)外,更多的是其他类型的家庭,如移民时期,单身男子占大多数,造成家庭结构的不正常,有父子移民台湾,构成父子家庭,有兄弟同往台湾,组成兄弟家庭。《重修台湾府志·风俗》说有的兄弟同居长达数世之久。还有许多是单身汉的家庭,在广大乡村中,四、五十岁仍未娶妻的男子为数不少。这些上了年纪的单身汉为了老有所靠,过有人祀,往往要设法抱养一个幼童作为继子,“盖台民无子者,买异姓为子,虽富家大族亦继异姓为嗣,谓瞑蛉儿。”闽南人习惯把抱养异姓的孩童称“螟蛉儿”,有的移民特意返回原籍在亲戚间过继一个幼子,俗称“过房”,有的人到了垂暮之年,才考虑香火传承的问题,便出钱雇了一个青年入门招亲成家,继承家业和祭祀,有的人实在找不到合适的继子,就把产业托附给亲朋好友,请他们的后代兼顾烟祀,这就出现了绝嗣的家庭,在《台湾和法附录参考书》中所收录的一批托附字契就证实这一点。
移民的特定环境下,家庭的结构必然是形形色色的,而且来自不同的区域或不同的宗亲,在这种基础上构成的家族形式也与内地有所不同,那种以单纯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家族模式,在早期台湾出现得比较少,因为直系血亲关系的人数量有限,往往采取同姓合约式的联合形式,组成一定势力的家族团体,如时人所说:“台群聚族,鸠金建词字,凡同姓者皆与,不必其同技共派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廷再次被迫允许移民携带家眷入台,使搬家入台成为新一轮移民潮的重要表现之一。到了道光年间,妇女人数迅速增加,以夫妻为主的家庭逐渐普遍,传统的分家析产的习俗也随之流行。如戴炎辉《清代台湾之家制及家产》就认为:“清代台湾,以父祖死后即行分析为普遍现象”。但那种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即使在后期也为数不多。《彰化县志·人物志》记载四世同堂有八例,五世同堂有四例。《淡水厅志·节孝》记有张氏家庭六世同爨,算是代数延续比较久的大家庭。其他县志罕见这类记载,在台湾,四世同食共财就可受到朝廷的旌表,但有清一代这类大家庭还是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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