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和谐社会应当利用“宗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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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和谐社会应当利用“宗族”资源 时间:2015-10-04 13:48 浏览:
摘要:同宗农户在婚丧大事上互相帮助是宗族得以建立的基础,历史上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了“资源”。在土地革命中宗族成为对抗革命的力量,所以遭到抑制和打击。新中国成立后,执政党没有意识到要从革命者向执政者转变,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势力。宗族文化能够满足人们最基本的感情,于是在新时期自发恢复和发展起来。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并不相关。农村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当利益的渠道,引导人们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决纠纷。发挥宗族组织的作用可以大大降低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宗族组织 社会资源 黑恶势力 疏通渠道 和谐社会

2001年5月30日 ,《 人民日报 》刊登了《警惕农村宗族势力膨胀》的特别报道,该文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转型,宗族势力在一些地区开始抬头,对农村基层政权造成一定威胁,危害了农村社会治安,影响了农村稳定”。这一报道表明,执政党至今仍然认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击的势力。

但是祖宗崇拜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会上仍然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续家谱、修祠堂、建祖坟、寻根问租、宗族联谊等活动是不少百姓热衷的事业。宗族具有什么性质?它对社会具有什么作用?在执政党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从理论上搞清这一问题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给予实证分析,并提出简单政策建议,敬请读者批评。

一、宗族的自然属性及其作用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中国虽然出现过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几十次改朝换代,国家也经历了统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环,但宗族却没有消亡,宗族组织在社会稳定时又逐渐恢复起来。

宗族组织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其“自然属性”。与古代埃及、巴比伦的文明类似,中华文明也产生在大河流域。与西亚、北非古代文明不同的是,那里古代农业主要依靠引水灌溉,所以需要修建大规模的灌溉工程;中国古代农业却主要依靠天然降水,这一情况决定农户可以单独生产和生活,于是中国早就形成了弟兄们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但是分立后的农户还需要共同进行祭祀祖先的活动,这就需要有人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组织形式。由于血缘关系来源于人的生物性,所以宗族组织就具有自然属性。

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对农户维持正常生产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在生产中必须使用一些大型用具或设施,如犁、耧、马车、辘轳、磨房(石磨)等,每户都置备一套大型用具或设施并不必要,农户也没有力量各自置备,所以弟兄分家后往往分别保管、共同使用,这也容易维持同宗农户之间的联系。另外,农业生产在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例如在收麦打场时就需要多人协作才更有效率,结果经常见到已经分立几代的“本家”在农忙时搭帮干活的情况(类似于临时合伙),这样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对各家各户都有好处。

其次,同宗农户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帮忙。在传统社会中,婚丧嫁娶是农户的大事。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这就必须利用同宗农户。于是组织和操办婚丧大事就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职责。所以农户都努力维护宗族组织,维护同宗之间的团结。农户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会威望的重要体现。如果某户在家族中威望太低,连子女婚姻也大受影响。实际上农户完全脱离宗族将很难维持。宗族组织通过操办婚丧大事,也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宗族的声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其“族民”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定居农业的主要消费品是粮食。粮食作物生长期长而收获期短,所以农户必须把粮食储存起来供一年(季)消费,所以粮食安全是农户关心的大事。但人类本性中也潜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正常维持和发展的东西,例如总有人想通过偷抢来直接获得他人的产品。为对付盗匪偷抢,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或者雇佣他人对庄稼或村庄进行保护。另外,村落聚居的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也会发生矛盾纠纷,需要有人进行“仲裁”或调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现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等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生存。

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而为对付单个盗匪的偷抢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结果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为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这一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延续了下来。县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官(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边远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经常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任务。即使县衙直接处理的纠纷,也往往需要宗族和基层保甲机构(其人员往往是重合的)具体执行。笔者的祖先在清朝康熙年间两三代人未清分家产,人口和财产关系演变得非常复杂,宗族无法按照弟兄平分家产原则予以平衡,最后两兄弟将其叔父诉至县太爷“刘老爷”处,经调解解决了纠纷,并由宗族和保甲组织具体落实。

宗族组织为农户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具有许多便利条件。首先,同宗农户大都相邻生产和生活(分家使然),所以一般纠纷大都发生在同宗农户之间,于是族长就成为调解纠纷最合适的人选。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还可以通过族长之间协调解决。宗族解决农户纠纷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宗族一直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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