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律师是天然的人权维护者,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不可替代的力量。
近些年来陆续披露的系列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震惊海内外。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律师的意见。上述各案被告人的律师当年都无一例外地提出过异议,有的干脆做过无罪辩护。可是,强大的国家机器硬是把错案办成了“铁案”。可见,没有律师,公、检、法形成合力,要想构陷一个异己分子、制造一起冤狱简直易如反掌,上至国家主席刘少奇,下至一介草民聂树斌,均难以幸免。
一些公权力视律师为眼中钉、肉中刺,“麻烦制造者”,必欲除之而后快。前两年有“新黑五类”之谓,律师竟位居五类之首。殊不知,有了法治,有了律师,包括当权者在内的所有公民才有安全感,才不会人人自危,避免随时沦为阶下囚之虞。
有人指责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其实这并不可怕,因为其前提是承认法律,并促使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修补漏洞。比起“钻法律的空子”来,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是公权力的恣意妄为。人类历史已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要远远大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而律师的价值恰恰在于,站在公权力的对面,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反驳和抗辩,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甚至否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进而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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