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流意识形态通过“单位体制”进行传播是一种典型的“在场”传播。随着“单位体制”的解体,主流意识形态“在场”传播也趋于失效。在此过程中,由于现代传媒的快速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对其的重视与运用,主流意识形态进入了“缺场”传播时代。“缺场”传播方式对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既是一种机遇,又蕴含着巨大风险。为有效规避“缺场”传播的风险,主流意识形态应着力提升自己在“缺场”传播环境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主流意识形态;“在场”传播;“缺场”传播;风险;应对策略
作者简介:姜地忠(1978-),男,福建永安人,社会学博士,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现为美国缅因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意识形态认同、社会问题研究。
意识形态具有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因此,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问题始终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和意识形态理论研究者们所重视,并因此形成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是,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人们却忽视了从空间视角检视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问题。事实上,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一直指出,“时空转换”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根本性区别之一。因此,从空间视角探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空间的转换这一视角,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及其转型试作探讨。
一、主流意识形态“在场”传播的失效
“在场”与“缺场”,是吉登斯从空间视角描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基本特征的一对概念。在吉登斯看来,“在前现代社会,空间和地点总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多数人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空间维度都是受‘在场’(presence)的支配,即受地域性活动的支配。”[1]16因此,传统社会是一个“在场”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都是发生在特定的地域中,人与人之间具有互动的直接性。但现代社会是一个与传统“在场”社会极不相同的“缺场”社会。他指出,“现代性的降临,通过对‘缺场’的各种其他要素的孕育,日益把空间从地点中分离出来,从位置上看,远离了任何给定的面对面的互动情势。”[1]16他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脱域(disembeding),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18可见,所谓的“缺场”,实际上就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互动脱离了传统的地域性限制,具有了跨越时空的穿透力和重组性。
吉登斯上述关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之“在场”与“缺场”特点的论述,对于理解长期以来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方式,以及指导当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从吉登斯的“在场”概念出发,可以说,建国以来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一直都是以“在场”传播为主。因为建国以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主要都是通过“单位体制”这一途径来完成。这一点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事实上,“单位体制”建立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在主流意识形态基础上形成社会一致性,以克服旧中国“一盘散沙”导致的国家贫困。[2]因此,单位体制建立以后,主流意识形态宣传一直都是其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正如刘少杰所说,“从1950年代到1980年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一直坚持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政治思想工作被坚定地置于各项工作之上,政治学习成为了它们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内容之一,企事业单位一直是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主战场。”[3]通过“单位体制”进行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其主要形式是,党的意识形态宣传部门向各“单位”传达思想政治工作文件和学习材料,各“单位”的党务工作部门组织单位成员召开思想政治宣传和学习会议,宣读相关文件和报刊社论,发放相关学习材料,并在单位空间中粘贴悬挂各类宣传标语、图片等等。可见,这种通过“单位体制”进行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从形式上看,都是在一个个的“单位”空间中展开,并且是宣传者对单位成员的面对面传播。因此,通过“单位体制”进行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是一种典型的“在场”传播。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化的冲击,单位体制开始松动并逐步走向解体。在此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传统的“在场”性“单位传播”方式也逐渐弱化并趋于失效。
首先,通过“单位”组织进行意识形态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只能覆盖到很小一部分社会成员。在“单位体制”的逐步解体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不具有传统“单位”特征的“非单位组织”(如外企私企等)。这些“非单位组织”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追求,并且大多数都没有党组织设立其中,因此它们不再具有主流意识宣传功能。虽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传统“单位组织”的特征并承担主流意识形态宣传任务,但是,目前就业人口中在这些“单位组织”就业的比重只占205%,[4]而大部分就业人口是在不具有意识形态宣传功能的“非单位组织”中就业。因此,当前通过“单位组织”进行意识形态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只能覆盖到很小一部分社会成员。
如果把通过“单位组织”进行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只能覆盖到很少一部分社会成员,并且“单位组织”的意识形态传播功能还在逐渐弱化,以及大量社会成员是就业于不承担意识形态宣传工作的“非单位组织”等等这些新变化综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从总体上说,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传统的“在场”性“单位传播”方式已经逐渐趋于失效。 二、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的兴起及其风险
其实,早在1997年,我国各级意识形态宣传部门就已经组建起了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光明网等八家国家级主流媒体网络网站,以及北京千龙网、上海东方网、天津北方网等多家省(市)级主流媒体网站。目前,至少截至县级的地方政府和党委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主流媒体网络,上海等不少省市还设立了共产党员微信号等主流思想宣传阵地。可以说,目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已经完全进入了以现代传媒为基础的“缺场”传播阶段。
主流意识形态向“缺场”传播时代的过渡,既是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重大机遇,但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根据吉登斯、汤普森(John BThompson)等人的观点,意识形态“缺场传播”最大的优势是它能够将象征体系(意识形态)传播到更加广泛的范围。就像汤普森所说的,“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象征形式的流通日益脱离某个共同的具体地点,因此意义的运用越来越能超越象征形式在其中产生的社会背景。只是有了大众传播的发展,意识形态才能成为大众现象,也就是,能影响多样而分散的背景下大量人的现象。”[12]
笔者认为,对汤普森的这一观点是需要予以谨慎检讨的。毋庸置疑,通过现代传媒的“缺场传播”方式确实能够将意识形态传播到更加广阔的时空中,但是与“在场”传播相比,“缺场”传播的效果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在场”传播是在一定地域空间中展开的面对面形式的传播,并且意识形态宣传者还是社会权力的掌握者,因此,意识形态传播的接收者总是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来自传播者、同侪及场域的压力,这些压力实际上是有助于主流意识形态被人们接受或认同的。这就如同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乡土社会中人们对“礼”的接受和服从一样,虽然表面上人对“礼”的服从是主动的,但其背后其实既包涵着人们对地域性生活经验积累而成的传统的敬畏,也包涵着来自教化者(“长老”)和周围其它人的压力。[13]
与“在场”传播内含压力于其中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缺场”传播的信息接收者却没有任何接受压力,他们可以自由筛选和舍弃所接收到的信息。因此,通过现代传媒进行“缺场”传播,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有效性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基本不看新闻联播者有之,基本不上党和政府的主流媒体网站者有之,对网上、手机里与主流意识形态有关的信息视而不见者也同样不乏其人。这些都是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之有效性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证明。而这一点,目前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应当看到,在“缺场”传播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除了面临传播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风险外,它还要面临着来自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激烈竞争,并且,在“缺场”传播环境中,主流意识形态还未必能够占据竞争优势。而主流意识形态之所以会面临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激烈竞争,是因为主流意识形态借以展开“缺场”传播的现代传媒同样也可以为非主流意识形态所利用,其中手机和互联网尤其如此。而在传统的“在场”传播条件下,非主流意识形态则很难拥有与主流意识形态同台“竞技”的资源和机会。
之所以说在“缺场”传播环境中,主流意识形态未必能够占据对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竞争优势,是因为:其一,主流意识形态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具有较高程度的理论化与系统化特征,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活动通常都是以处于社会心理层面的感性意识为主,[14]这就使主流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会与人民群众产生了一定的距离。而与主流意识形态较高程度的理论化、系统化特征不同,很多非主流意识形态往往是以社会思潮、社会心理的形式存在,虽然其系统化、理论化程度不高,但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反而更接近人民群众的意识活动特征,因此也往往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其二,主流意识形态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它与社会现实具有较大程度的对应性,一旦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与之不符的问题,人们很容易因此而质疑它。而非主流意识形态则没有社会现实的对照性压力,它们实际上是不需要负责任的“承诺”,所以它们可以天马行空般地展示自己的价值观点和思想原则,并因此而更容易将自己传播开来。 可见,由现代传播所催生的“缺场”传播,对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虽然是一种机遇,但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虽然主流意识形态进行“缺场”传播有其风险,但是“缺场”本身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同时现代传媒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也不可能逆转,因此,主流意识必须直面“缺场”传播的风险。
三、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风险的应对策略
依据前文分析,要克服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的风险,其核心在于确保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的有效性,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在“缺场”传播环境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事实上,确保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的有效性,其核心也是依赖于主流意识形态自身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因为,从意识形态传播的本质规律看,一种意识形态能否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开来本就不可能依靠强制力推动,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因此,统而言之,克服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的风险,最根本措施的就是要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在“缺场”传播环境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那么,应当如何提高“缺场”传播环境中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呢?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充分考虑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律,也要充分考虑现代传媒的运作特点,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基于此,要提高“缺场”传播环境中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应当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当推动主流意识形态持续不断的理论创新。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首先都来源其理论体系和价值观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其对现实的解释力,而这些都必须通过持续不断的理论创新才能形成。因此,主流意识形态要提高自己的吸引力和竞争,首先就必须进行持续不断的理论创新。为此,主流意识形态应当同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及各种学术思想开展积极广泛的交流对话,并在此过程中吸收各种优秀思想精华以实现自己的理论创新。因为,不论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还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历史都表明,只有在同形形色色的各种意识形态理论和学术思想的交流对话中,兼容并蓄地吸收各种思想理论的优秀成份,主流意识形态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长久的吸引力。其次,主流意识形态应当在关注、回答和解释各种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实践中实现自己的理论创新。意识形态虽然是上层建筑,但其终究是来源于社会存在,如果它不关注、回答和解释社会问题,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实践的发展步伐,那么,无论其形式多么完美、逻辑多么合理,都不会具有真正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因此,主流意识形态要提高自己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就必须在关注、回答和解释社会问题及社会实践中实现自己的理论创新。
第二,应当帮助人们构建公平公正的感性生活经验。意识形态虽然“来源”于社会存在,但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它又与社会存在,尤其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一定的距离。而人们却总是生活于活生生的现实中,并且习惯于依靠感性生活经验展开自己的社会活动,因此,在没有接受压力的情形下,人们对于自己接收到的意识形态是否接受和认同,他不会也没有兴趣对意识形态本身进行逻辑分析,他只是会根据自己的感性生活经验进行评判和抉择。而与人们是否接受和认同某一意识形态最具直接关系的感性生活经验,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公平公正与否的感性认识。就如同诺思(Douglass C North)所说的那样,“意识形态总是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15]因此,要提高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就必须帮助人们建构关于社会生活公平、公正的感性经验。在当前利益格局分化较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条件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而帮人们建构公平公正的感性生活经验,最根本措施在于社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消除人民群众痛恨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问题,同时把社会利益分化控制在人们认可的公平、公正范围内。
第三,应当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感性化转向。意识形态是理论化、系统化的思想观念,因此,主流意识形态总是以理性化的理论形态存在,而中国是一个重感性轻理性的感性社会,[14]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习惯于感性思维。这就形成了主流意识形态理性化形式与人民群众感性化思维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主流意识形态“缺场”传播模式中势必还会被进一步放大。因此,要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在“缺场”传播环境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就必须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感性化转向,使之既切合现代传媒的传播特点,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思维规律,进而使自己更易于为群众所接受。
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感性化转向,既包括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话语的感性化,也包括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形式的感性化。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话语的感性化,就是要求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话语要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用人们听得懂、愿意听、喜欢听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价值原则。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形式的感性化,就是要求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要顺应当代文化传播正从传统文字传播向现代视觉文化传播过渡的潮流,通过综合运用现代视觉文化传播的各种技术手段,采取集图、文、声、形于一体的传播形式,将自己抽象程度较高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原则,以更直观、形象、活泼的方式展现给群众。
总之,面对传统“在场”传播模式逐渐失效、主流意识形态已经进入“缺场”传播时代的客观现实,主流意识形态要想克服“缺场”传播所蕴含的风险,就必须持续不断地推动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论创新,帮助人们构建公平公正的感性生活经验,同时推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感性化转向。只有如此,主流意识形态才能提升自己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进而最终将“缺场”传播的风险化解于无形中。
参考文献:
[2]田毅鹏.单位制度变迁与集体认同的重构[J].江海学刊,2007,(1).
[3]刘少杰.新形势下意识形态传播方式变迁[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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