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冤假错案的目标原本应当是纠错、防错,但实践中却变成一边纠错,一边还在不停犯错,这是不对的。
经济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中职务犯罪问题,没有真凶,没有死人,冤假错案很难被发现和纠正。
职务犯罪比较复杂,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犯罪行为比较隐秘,证据问题比较混乱,证据最难找,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目前,从中共中央到相关部门,一再出台一些相关政策,强调依法治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但是实践中力度还不够,老百姓还在纷纷申诉、上访。虽然中央决心很强、信心很大,老百姓期望值很高,但实际上解决起来还是有很多困难。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是我们刑事诉讼理念有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很好,但是缺乏很好的救济措施确保其落实。防止冤假错案涉及很多方面,我想重点谈职务犯罪中的问题。
为什么把职务犯罪作为典型问题,单独拿出来探讨,有三个原因:
首先,预防冤假错案的目标原本应当是纠错、防错,但实践中却变成一边纠错,一边还在不停犯错,这是不对的。
其次,纠错范围有限。我们看到的很多被纠正的案件,大多是真凶再现,死人复活,真相摆在那儿,这类案件不纠不行。但实际上,有多少案件真凶没有找到,死人没有复活?更多案件没有真凶也没有死人,比如除杀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等,特别是经济犯罪中职务犯罪问题,没有真凶,没有死人,冤假错案很难被发现和纠正。我们都支持反腐败,但反腐败要遵守正当程序,要体现司法公正,如果司法不公正,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第三,职务犯罪比较复杂,涉及刑事民事交叉。有时候我们的知识面有限,包括律师在内相当一部分人是搞刑事不懂民事,搞民事不懂刑事,对交叉学科的了解少之又少。刑法和民法专业化,搞学术研究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上,知识面单一狭窄,就会有很多限制,产生不同认识。比如说贪污,用类似贪污手段拿了钱,虽然收了别人的钱,但是没有进行谋取利益的钱权交易,这种情况就容易形成冤假错案。另外职务犯罪行为比较隐秘,证据问题比较混乱,证据最难找,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现在提出很多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措施,基本上没有落实,如果落实不了,还会继续出现冤假错案。
第四,职务犯罪还有一个特点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十几年前国企改制时候,确实有些人利用改制机会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出现一些贪污腐败案件。同时也存在错案:一种情况是改制时候就错了。另一种情况是,改制完成之后企业搞活,发展起来,之后觉得改亏了,就揭发改制时候有贪污、侵占、欺诈的行为等,这是很不讲道理的思维方式。比如,一个企业卖掉了,买方经营若干年后,回头说买方当时诈骗。买卖双方谁能骗谁?主动权在卖方,买的能骗卖的吗?就因为买方买的是房地产,过四五年地价上涨,该房产涨了好几个亿,这时候卖方觉得当时卖亏了,就说是诈骗。这是当年国企改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改制当中的政策。这些年我遇到很多案件,改制时候地方政府强力推进,发布各种文件限期改制、施工占领,限期必须把企业买过来,没有钱可以向公家借,这在当时都有明文规定。但事后却不认帐,说成是贪污、挪用资金。对当时政策对错我们不评价,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策强推实现改制的后果,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由买方来承担,显然没有道理。
比如我曾经办的余小唐案件,改制时候企业是负资产,买方承担几百万元的债务接收企业继续经营。若干年后,企业盈利,资产上亿,卖方说买方采取虚假出资、虚假变更股东、虚假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通过变更公司股权的手段,侵吞上亿元公共财产。我说不对,我们要看改制的时点上卖方有没有钱。后来我的观点被接受,但检察机关重新做鉴定,把负资产鉴定成正资产几千万元。10年前已经对原始帐目进行过审计,10年后对10年前的资产重新评估,却从负资产变成正资产几千万,这是人为的。
除此之外,有些时候把权力、经济利益诉求放在个案里面,有的是权力斗争犯罪,有的是民事纠纷犯罪。
职务犯罪问题,其中包括国企改制当中的问题,是我从律师实务角度发现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过去的问题很少纠正,现在依然在发生。要真正落实法治社会,必须重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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