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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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论法治 时间:2015-10-03 13:00 浏览:

" 这是一篇长文(从“知识分工”到自由秩序,已放在本网站)的一部分。没耐心读那篇文章的人可读这篇,略为了解哈耶克的法治思想。

一、 引 言 哈耶克经“知识分工”得出自由的意义,以及对各种侵犯自由的行为的批判表现出了他对自由的坚定的崇拜和捍卫。但自由在哈耶克的思想里绝不是“个人能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而是继承了约翰﹒洛克的思想,即自由乃是法治下的自由,因为在洛克看来“……法则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力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不过是为受制于这种法则约束的那些人的一般福利做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加愉快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个无用之物就会自行消失;而只是为了使我们不致堕入泥潭和摔落悬崖而做的防范,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它会引起什么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自由。人类能够承受法律,在人类的各种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但是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自由并不是‘每个人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可支配他的时候,谁能是自由的?所说的自由是一个人在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财富以及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不受制于另一个人专断的意志,而是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洛克,2004,P161)。即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法律起着规范行为和保障自由的作用。因此,哈耶克花了相当的精力在法律研究上,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法律理论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当然,在我看来,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仍与其整个思想是一脉的,因为人们在有效的运用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的知识时,需要法律界定出他们的行动空间以及行动之后果,即法律告诉人们能或不能的行为,以便更好的保障“大社会”中所有成员的自由。

二、 法律的含义
三、 对“无限民主”的批判
四、 一种理想的宪政模式
哈耶克经过对真正民主的本质的分析和对当下盛行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民主的批判。设计了一种在他看来能复活真正的法治本质的宪政模式。说哈耶克刻意设计一项制度,似乎与他的思想信念相违背(即他对建构论思想——主张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创造人类未来作了彻底的批判)。我们似可以这样认为,正是因为一些人为刻意设计的影响,使人类秩序偏离了它们按自我生成(或自生自发)的发展方向。而这些“错误”的方向可能已经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比如民主制度和货币制度。哈耶克经努力发现了那些原本该走的方向,并主张应按照那个“正确”的方向前进。哈耶克的理想的宪政模式便是他认为该拥有的宪政制度。真正的法治乃是对任何至上权力的限制,一般国家中,是政府可能拥有这种权力,因而普遍的观点是法治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阻止政府可能的权力滥用,一种理想的模式便是权力分立,即一般认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孟德斯鸠认为英国的宪政本质即在于三权分立。但当议会拥有至上权力以后,制定法律和指导政府治理都处在同一权力机构中,故在本质上,并未实现权力的真正分立。很多智者都推崇英国的宪政,然而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未真正了解英国的政体,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孟德斯鸠对其作了不准确的描述。“历史的真相是,在英国,政府权力从来就没有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种分立”(莱奥尼,2004,P64)。
参考文献:
哈耶克,1998:《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哈耶克,2000a:《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哈耶克,2000b:《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哈耶克,2000c:《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哈耶克,2002:《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编译,三联书店2002年。
哈耶克,2003a:《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
哈耶克,2003b:《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
哈耶克,2003c:《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哈耶克,2004:《科学的反革命》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
邓正来,2004:《规则、秩序、无知》三联书店2004年。
巴斯夏,2003:《财" 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布鲁诺·莱奥尼,2004:《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约翰·洛克,2004:《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约翰·密尔,2005:《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阿兰·艾伯斯坦,2003《哈耶克传》秋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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