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共八大召开,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对民主法制建设十分重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左”倾错误思想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初见起色的法制建设顿遭重创。法制建设急剧顿挫与毛泽东同志1957年后主张并实施人治方略关系极大。而他之所以如此的客观原因是:浸润着人治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难以清除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建国后对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也没能完成;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建立与进一步强化;搞社会主义建设继续沿用了运用“四大”方式的群众运动。主观原因是:毛泽东同志部分教条式地固守了马列关于社会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过于相信和倚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以及为了堵塞中国的“资本主义”前途、把正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而着力实现个人专断。
关键词:毛泽东,实施人治,原因思考
由此可见,建国初期百业待举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绩效令人鼓舞。人们有理由相信,本已呈现积极发展势头的新中国法制,在已有良好基础上会进一步向法治方向推进。当然,成就不小并不等于说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已经完美无缺、十全十美了。恰恰相反,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违背法制甚至是违背宪法、侵犯人权的事例仍时有发生,比如,不幸的“胡风冤案”就是在这一时期铸就的。但总体而论,应该说是瑕不掩瑜,倘能锐意进取、奋发作为,共和国继而走向法治并非毫无可能。
那么,1957年后毛泽东为什么会主张并实施起人治来了呢?概括地讲,客观原因有四点。
一、浸润着人治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人民有着难以清除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建国后对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没能完成
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建立与进一步强化导致对法制的需求逐渐减少
一方面由于我国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学习苏联的结果,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1956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和1958年人民公社化完成以后,形成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得到强化。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话,那么,计划经济就是人治经济。那时盛行这样一条格言:"计划就是法律"。也就是说,充满主观随意性的多变的经济计划代替了国家的法律。法律本质上是保守的,它更多的是对既有秩序的确认,而不是社会变革的动力。这样,法律就因为赶不上计划的变动步伐而逐步变得与计划不合拍,甚至束缚了计划的手脚。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就自然而然地抛弃法律,蔑视法律,要计划不要法律。建立在单一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以部门管理为主,经济调节依赖于从上到下的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所有企业都成为党政机关唯命是从的附属物,毫无独立平等、互负义务可言,这种体制本身对稳定性极强的法制的需求十分有限。它需要高度集权,需要权威,需要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所以它很适宜产生人治,也很需要人治。1957年毛泽东就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4](第二版)所以,五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并确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法律虚无主义就开始盛行,这绝不是一个时间上的偶然巧合。
三、进行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搬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方式势必会膨胀群众轻视法制的心理
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据。1957年后毛泽东主张并实施人治的治国方略,还有以下的主观原因。
一、从他的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可以看出,作为马列主义忠实信仰者的毛泽东,在一定程度上教条式地固守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
马列主义关于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一种正在消亡的国家制度。进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时,由于没有了需要镇压的阶级,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就会正式消亡。第二,民主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也" 改变了形态。资产阶级民主实质上始终只是供少数人、供有产阶级、供富人享受的民主制度。由资产阶级民主变为无产阶级民主,只有经过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就是多数人享受的民主,是对少数剥削者进行压迫的民主。但是,无产阶级民主也还是不完全的民主。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才能有完全的民主,而完全的民主也就是民主开始消亡。第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与实行法治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专政也有很大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是少数剥削者镇压多数雇佣劳动者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变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过渡性质的国家。这种国家在对少数人实行镇压的同时,一方面把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人身上,另一方面又力图消除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一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从而导致镇压机器必要存在的极端行动的根源,这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到共产主义社会时就开始消亡了。
由此,列宁提出这样的一个论断:“剥削者没有极复杂的实行镇压的机器就镇压不住人民,但是人民镇压剥削者却只需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即几乎可以不要'机器',不要特殊的机构,而只需要有简单的武装群众的组织”。[15](第三卷P183)
毛泽东在接受了马列主义以后终生再没有动摇过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而且,集中体现马列关于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哥达纲领批判》、《国家与革命》等著作,毛泽东同志是特别地喜爱,一生中不知读过多少遍,也尽心竭力的去践行。1957年,他正式提出大过渡的观点,认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就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他还急于使中国向共产主义过渡,在1958年就开展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甚至断言“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6](P117)后来尽管有所修正,但他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基本思路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既然共产主义社会近在咫尺,国家消亡就指日可待,轻视法制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
基于上述认识,他自然就不会注重去真正借鉴西方的法治精神。毛泽东认为,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而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在两大阵营尖锐对立、意识形态全面对抗的冷战时代,他尽管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但对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东西,包括西方的法治原则,他是深恶痛绝、不屑一顾的。西方的宪法,他就说“统统是虚伪的”而给否定了。1964年7月,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了被称之为“美国争取自由斗争的里程碑”的《民权法》。毛泽东对此的评论是:美国“政府采取了阴险的两面手法,装出一副主张维护人权、保护黑人公民权利的面孔,企图麻痹黑人的斗志,欺骗国内的群众。”[17](第五版)水门事件后,他邀请尼克松再次访华。费正清就此评论说:“它使美国人认为毛似乎支持和谅解一位违背美国宪章、犯有罪过而不光彩地下台了的总统。人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毛太不注重美国人的这些原则”。[18](P33)
二、毛泽东同志过于相信和倚重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工程中的作用
道德教化与惩治腐败在宏大的治国工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毛泽东很有远见,也十分重视这两方面的工作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的失误就在于没有也难于把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以法律和制度去加以规范和保障。他以道德代替了法律,德政代替了法治,个人意志代替了集体意志,滑向了以“最高指示”和“语录”取代民主法制的人治操作的泥坑。施拉姆对此评价说:“到了大跃进时期,毛已的确不太注意制度的完善了”,“他强调道德价值的政治意义,以及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强调国家的教育职能”,“确信道德教化是政治领导的重要方面。” [6](P181-184)这个评价可谓鞭辟入里。
三、1957年以后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问题上党内高层领导的分歧愈益加重。堵塞中国的“资本主义”前途、把正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的使命感也促使毛泽东同志选择人治的方式来治国理政
众所周知,中国步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以及认识的局限,党内高层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诸如“三面红旗”,“三风”,“三自一包”,“四清”运动的重点等等,都产生了不小的歧见。曾经靠着实事求是引导革命不断走向胜利的毛泽东,这时却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个别词句和他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思考出发去评判他与他同事们之间的歧见。他错误地认为,与他持不同政见的人,有的是右倾保守,有的是要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要使“国变色、党变修”。出于对中国前途命运的担忧,为了堵塞中国的“资本主义”前途、把正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开国领袖毛泽东不惜破坏他以往一贯主张和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始欣赏对他的个人崇拜,开始推崇他的个人专断。比如,八大关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心任务、经济建设方针等的论断都是正确的,但受国内外局势的影响,他1957年夏季却认为这些论断是“确有问题”的,“现在不宜提,等以后相继提出”来加以改变。[19](P74)不久以后,八大的论断便被他逐个错误地修正,逐步确立起一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后,他又多次专断地否决了中央多数人的在他看来是属于“右”的正确意见。
法治要求并内在地连接着政治民主,实行法治就必然会抑制、排斥独专擅断。人治则无异于专制,在人治的格局下就比较容易搞成一言堂、家长制。民主不兴,法制必然失灵。毛泽东同志要按照他的意志来改造中国的面貌,自然就要选择人治的理政方略。这是逻辑的必然,也是造成民族创伤和他个人悲剧的一大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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