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欧经贸关系进入“历史最好时期”。这不仅表现为中欧经贸往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质量的日益提高,而且还得到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和法律保障。2003~2004年之交,随着“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确立,中欧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意义深远重大。与此同时,我们对此也须有清醒认识。在中国-欧盟关系中,无论在经济还是政治领域,都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矛盾。如何使中欧关系具有更多、更强、更高的对称性与互补性,乃是双方应共同致力善处的课题。
「关键词」中欧关系;经贸关系
2003~2004年之交,中欧关系发展进入新时期。这期间,中欧双方各自发表的重要政策文件和高层领导人的频繁互访,明确建立了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在中国、欧盟(欧洲)和世界局势进一步发生重大变动的背景下,中欧在双边关系和国际问题上出现愈来愈多的共识与共同利益,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在中欧领导人第六次会晤时确定建立完全自主性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利于中国、欧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在这一进程中采取了前所未见的积极主动行动,2004年几乎成为中国的“欧洲年”,并为发展对欧关系成立了新的相应机构,表明双方都在重新认识对方,并已从中得出重要结论。
循着上述观点思路,本文重点研究中欧关系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侧重贸易投资方面;探讨促进未来中欧关系发展的两个关键问题,重点考量中欧关系政治、经济领域中存在的不对称性以及如何寻求更多的对称性与互补性。
中欧关系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中国-欧洲联盟关系,特别是在经贸领域,近年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但是中欧双方仍需进一步努力,包括拓展经贸合作、妥善解决分歧摩擦等。
(一)历史最好时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欧经贸关系进入“历史最好时期”(欧盟驻华使团团长安高胜语)。这不仅表现在中欧经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质量的日益提高,而且还得到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与法律保障。
(二)拓展经贸合作
拓展经贸合作不只是指做多做大中欧之间“生意”本身的问题。为此,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中欧双方对对方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致力于强固和开辟有效的经贸渠道以及及时准确地把握对方对一些有关重要问题的观点认识与政策主张。
欧洲前途取决于它对全球化的全面适应能力,取决于它对一体化的创新吸纳程度,取决于它在新现代化进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成就。而欧洲联合和欧洲改革正是它达到这些目标的可靠途径。欧洲的联合与改革都在步步前行,尽管困难不少。从屡屡挫折中不断取得成功,这本身就是“欧洲建设”事业的逻辑。同时,对美国经济前途也未必有理由过于乐观。美国在世界经济中既起牵引作用,又起破坏作用;而欧盟则主要是起稳定与平衡作用。
2.强固和开辟有效的经贸合作渠道。首先,要恰当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位对中" 国的影响。我们必须认真履行义务,放弃原来那些准予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特权以及违规保护;同时,我们应该充分享有权利,其他世贸成员现在有义务来依照世贸法规重新审查其以往对待中国进口产品的政策和做法,那些曾经适用于中国进口产品上的武断的和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应依照世贸组织的规定而进行改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世贸组织成员理论上仍可能在今后十来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将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公平和透明度原则来监督并干涉其他成员在实施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时的不合理行为。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中国从此可以参与世贸组织新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实际上是世贸组织成员政府间达成的协议,但受这些规则影响的真正利害关系方是它们那里的工商企业。因此,我国有关工商企业应当学会如何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同时也可合理地借助政府和行业组织等来为自身合法利益服务。
中国“入世”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15条(优惠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仍适用于中国。
其次,我们对欧盟的经贸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重视欧盟一级,它的法律文件、政策决定甚至具体的合作项目都具有定向意义。可以预期,欧盟今后的技术壁垒之类的法规将会变得更加严格、更加复杂。欧盟未来的“共同外交政策”可能也会体现在对外经贸、对外援助等领域。欧盟的官方合作项目与私人企业贸易、投资相比,虽然金额不大(2002~2006年欧盟对华合作项目资金总额仅为2.5亿欧元),但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根据欧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对华关系“战略文件”安排的这些资金,使用重点突出,50%用来支持中国改革,30%用来帮助中国可持续发展,强调欧中合作的新思路,不只是资金问题,更注重提升“软性”援助的重要性;资金与合作项目今后主要由欧盟驻北京使团就地管理,不再事事、时时、处处请示布鲁塞尔总部。同时,我们要继续重视对欧盟成员国的工作,这是中欧经贸关系的主要实际内容所在。在这里,我们只想强调指出,除了重视欧盟上述5个最重要的对华贸易投资伙伴国之外,我们还必须从不同角度重视欧洲其他国家地区,例如环波罗的海地区、巴尔干地区等。
最后,在“微观”领域,为拓展中欧经贸合作,我们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出口商品本身(品质、档次、品牌、服务等),大力培养一批真正的中国“欧洲通”人才,积极扶持有竞争力的企业(不分“公”、“私”,不管大、中、小),重视贸易与投资的复合运用,而且应该是双向的。
3.及时、准确地了解、把握对方对一些有关重要问题的观点认识与政策主张,并恰当予以应对,是拓展中欧经贸合作的关节点。例如,如何评估中国“入世”后中欧双方的行为表现、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反倾销与技术壁垒问题、普惠制“毕业”制度、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以及随时可能出现的某个政治问题等。在上述列举的问题中,内含着一些分歧与摩擦。妥善解决这些分歧摩擦是推动未来中欧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欧经贸关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分歧摩擦大多是相互关联的。目前,欧美紧盯着中国“入世”后的履约行为表现(反之,中国也十分关注欧美的相应实际行为),其实质是中欧双方是否真正如约按市场经济原则要求办事,这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
而正因为至今中国尚未取得这种地位,给欧盟增添了一个“方便”,屡屡对中国实行反倾销。
加紧对中国实行普惠制“毕业”制度和欧盟对华的贸易逆差,则又给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新的动机。一旦出现个别政治问题,还会加剧上述某些分歧和摩擦。因此,妥善解决分歧摩擦应当始终排在我们的议事日程上。
1.目前欧盟担心中国什么?要求中国什么?欧盟的主要担心是:中国“入世”后,出口将进一步加快增长,而且出口商品将从传统部类日益提升到高科技领域,包括机械、汽车、家具、有机化学制品等;欧洲生产基地可能会进一步迁往中国,影响欧洲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欧盟贸易逆差日益增长,据欧方统计,其对华贸易逆差已达500多亿欧元。欧盟的主要要求是:中国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在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中国公司管理中遵守会计法、充分保护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公平执行企业破产机制程序、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运作、提高透明度、地方当局也必须执行贸易法规等方面;欧盟实际上也赞同美国的主张,让人民币汇率由市场来决定并开放中国金融市场,但欧盟所持态度比美国更谨慎;要求中国不提供扭曲贸易流量的直接或间接补贴。欧盟的上述担心与要求,日后究竟如何付诸行动,十分值得关注。
从微观领域来看,中国能将自己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一般都是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勇于并致力于与国际接轨的“排头兵”。但是与此同时,作为还在深入“转轨”
中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欧盟有人提出的中国国家及其企业有的尚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待遇的标准,也并非全然无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欧盟2004年6月底做出的评估,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暂时说“不”,似应可以理解。自然,欧盟迄今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确实还有政治原因,包括欧盟成员国之间意见不一,有人还想借此对中国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政府施压以及观察等待2004~2006年中国履行“入世”协议关键性条款表现,此外还有美国因素。如果再考虑到欧盟已把判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从过去的行政行为“升格”为正式立法,可以预期,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近期内未必能完全解决。但是,力争尽早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是妥善解决中欧经贸关系中的分歧摩擦的核心所在。因此,我们必须极大努力,一方面固然不宜显得急不可耐,但另一方面争取一二年内解决问题,似应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不仅仅涉及局部的商业利益,更关系到整体的国家待遇。
欧盟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和企业的危害并不比反倾销小。这些壁垒主要来自四个方面:技术法规、标准繁多,要求高,修订频繁;对包装、标签以及劳工保护要求严格:“绿色壁垒”;竭力控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欧盟的技术壁垒并不是刻意针对中国的,它们反映了欧盟追求成为国际规则制定者的权力欲望,与美国争夺国际影响的利益需求;体现了欧盟所达到的生产与生活水平以及由此产生的某些要求;同时,也确实隐含了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少因子。对此,我们首先要致力于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不赞成欧盟有时采取的貌似公正、其实很不公正的把发展水平相去甚远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律平等对待”的做法;同时,更要着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标准化的现状是:采标率不高,只有44%,而且水平低。我们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努力创建自己的技术标准。中国通过创建本国的技术标准,可增加中国的创新技术在世界范围的使用。我们应当利用自己庞大的国内市场来加速本国技术的采用。由于在中国销售的科技产品被要求采用中国的技术标准,希望打入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将不得不使用这些技术标准来生产产品。这方面,我们也已经开始在行动,但尚需大大加强、加快,并取得明显实效。
欧洲人认为,欧中贸易逆差首先同中国充分利用了欧洲人提供的普惠制有关。于是,在已经取消了欧盟对中国生产的化学品、皮革与毛皮制品、服装、鞋、玻璃及陶瓷制品、贱金属、家具、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等的“普惠”待遇之后,欧委会于2003年6月又做出决定:从2004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取消对华另外6类产品的普惠制,即乳制品、蛋制品和天然蜂蜜等;塑料及橡胶产品;纸制品;机电产品与光学、照相和电影器材;计量、检验和精密仪器、医疗和手术器械及设备;钟表、乐器及其零件和附件。今后尚能享受欧盟“普惠”待遇的中国产品是活动物;植物产品(油籽、工业及医用植物除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制品;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除外);贵金属及首饰;交通工具及其设备。但中国出口纺织品等正面临巨大挑战。欧洲人分析逆差的第二个原因是中国市场不够开放,对此,他们想同美国人一样,利用中国“入世”谈判加以“纠正”。欧洲人认为,就中国“入世”问题所达成的中美协议至多只能满足欧洲人80%的要求,于是在欧中另开的谈判中,最终签署的中欧协议包含了几个实质性的“改进”条款,满足了欧盟的大部分特殊利益。尽管如此,欧洲人还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未必能足以自动达到贸易平衡,因为欧盟贸易逆差的第三个原因“大多是来自持续的结构因素,根本的一点是中国在加工工业中所具有的巨大优势: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其结果是在中国的外国投资会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扩大欧美未来的进口。惟有中国人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才能为远期创造出一个真正再平衡的所有条件……”。①「①[法]HervéDejean de la Batie:《中欧贸易:欧盟注定要有逆差吗?》,转引自《欧洲一体化研究》,2002年第2期。」基于这种判断和经验表明,贸易纠纷今后可能还会不时损害中欧关系,特别是在触及失业率很高的欧洲地区。
中欧关系未来发展的两项关键因素
中欧关系的未来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这里只提出两点来进行简短讨论:一是关于中欧关系中的不对称性、对称性与互补性问题,二是关于如何理性对待国际经济贸易摩擦问题。
(一)减轻中欧关系中的不对称性,扩增和加深双方之间的对称性和互补性
1.中欧关系中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和社会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三个方面。
中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对称,首先表现在双方各处的发展阶段高低悬殊这一点上。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对称使中欧优先发展和保护的产业有所不同,发展的方式和策略也有所不同。在中欧经贸关系中,欧洲的很多产业和产品都占据优势地位。这些差别一方面固然有可能提供某些合作机会,另一方面也不时在引起种种利益分歧。这些分歧反映在知识产权、产业保护、农业政策、社会标准等诸多方面。WTO 坎昆会议无果而终,就是以欧美为一方的农业保护主义等“单边强迫性”损害了巴西、印度、中国等众多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结果。欧洲人还在WTO 和亚欧会议等场合竭力主张把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人权问题、环保措施、竞争法等内容在内的“社会条款”写入WTO 规则,这将使很多发展中国家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使它们仅存的一点优势——比较廉价的劳动力价格也丧失殆尽,其后果将是剥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
中欧政治和社会制度的不对称,集中体现在中欧双方都一再承认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理念的不同上。尽管中欧双方领导人都每每声称这不会影响合作关系,但事实上,这些差异和不对称还是可能会不时地对中欧关系的良好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欧盟近些年发布的历次对华政策文件中,依然一直十分“关切”中国的民主自由。欧盟至今并不承认中国属于民主世界和市场经济,除了实际的物质利益,可以从这里找到政治思想根源。
考虑到中国、欧洲都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遗产,中欧历史文化方面存在差异本不为奇。在这些差异中,重要的不是五千年、三千年或者一千年以前谁领先、谁辉煌的问题,而是近、现、当代大约三五百年来中国和欧洲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积淀下来的文化不对称性。
“欧洲文化经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一直是以一种自我认定的强势文化态势向" 世界各地扩张,欧洲人更是将他们对于社会和事务的理解带到世界各地。直至二战之后,这种文化强势地位才部分地随着商业文化的兴起而转移到了美国。不过,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和欧洲认同感的增强,欧洲文化重新树起了自己的旗帜,表现出和美国文化的差别和相对于美国商业文化的优越感。”“比较而言,中国文化自鸦片战争以来一直处于自我批判的弱势地位,无论是‘西学东渐’还是‘西学为用’,总是中国向西方学得多,张扬或扬弃自己的文化少,从而形成了中欧之间历史文化的不对称性。”①「①周弘:《论中欧伙伴关系中的不对称性与对称性》,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2期,第6页。」欧洲人用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思维模式来观察、评论中国的事务,中国人也从中国的角度来评论欧洲。但是由于文化力量的不对称,中国人很少会像欧洲人评论台湾、人权、西藏问题那样去评论北爱尔兰问题、极右翼问题和反犹问题。
2.探寻更多更大的对称性与互补性。为了推进中欧关系更好地发展,中欧双方都应从上述诸多的不对称性中探寻更多更大的根本利益的对称性和局部利益的互补性。对此,就中国方面而言,笔者提出下列7点思考:
在思想认识上,中国和欧盟都应该真正认识到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突出的对称性,即中欧双方都把对方视做现存世界格局中不容忽视的力量,而且都是对国际事务发挥重要影响的积极力量,认定在中欧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对于世界和平与繁荣有共同的责任,同时在一种合力的国际秩序下,通过合作维护各自的利益诉求。在达标途径上,中欧双方须继续强化高层战略共识,建立并有效运转双方对话、合作机制,把“扩大范围”的思路实际体现到外交行动中,使中欧战略伙伴关系延伸到各个具体的领域和项目之中。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国家的合作结构可以有效地抵消中欧之间在社会和政治制度等单个领域中所存在的不对称性。
(2)重视开拓欧洲市场,同时进一步开放中国市场,让中国力量在欧洲人心中的分量加重。在这方面,长年来人们总是习惯于认为,欧洲拥有资本和技术优势,中国拥有人力和市场优势,这些要素根据市场的规律在中国和欧洲之间流动,使双方取长补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而迄今基本上由西方制定的市场规则是保障这种交流的条件。在这些认识下,中欧经贸关系一般都被看成是高中端与中低端之间的交流。这种看法应该开始改变。中欧经贸关系将日益走向建立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为此,中国积极主动地开拓欧洲市场和进一步开放中国市场,这具有非同一般的战略意义。
(3)在制度观念问题上的沟通点要逐渐增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中国与欧洲在不少思想观念问题上的共同语言在增加,这将为减轻中欧政治文化不对称提供一个新的动机。加之相对于美国文化来说,中国和欧盟都强调文化多样性,这就使本不对称的中欧文化有了另一个对称的基础。中欧通过对话与合作,在人权、民主、法治等问题上正在日益增进了解与理解。这种了解与理解,相比政治层面上的进一步交往,其根基更为深刻。
(5)中国应积极致力于使自己也拥有一定的地区力量依托,首先是成为东亚的一个重要角色。欧盟的重要力量源泉之一是它有强大的集团依托,而中国迄今为止基本上还没有这类可靠的借助力量。为此,我们要重视朝鲜核问题多方会谈、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等机制;还要冲破“历史牢笼”、推进加强亚洲团结、在东南亚国家投资、在亚洲及其次级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实施货币合作等工作。
(7)逐渐使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无意无形之中成为欧美之外的另一种可供参考的社会经济模式,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鉴于苏联东欧国家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许不会接受“社会主义”这四个字,但中国经济的实际巨大成就,认真实施“五个统筹”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重视政府有效调节作用,在强调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保护弱者的利益……所有这一切,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公众来说,中国模式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建设成功,这将是对人类文明史的一项极其伟大的贡献。同时也将有利于大大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
(二)在世界经济更加需要合作,又有更多矛盾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应如何理性对待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问题
首先,我们应对当今国际经济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一个恰当的认识。它们首先来自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动。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它一方面固然给国际贸易投资带来了新动力,但另一方面又使各国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与利益不一致日益显得更加突出,其结果是从产品、领域到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摩擦也日趋激烈。我国所遇到的经济贸易摩擦可以说是中国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难免的伴生物。历史一再表明,一个大国的兴衰,往往会导致国际格局和世界秩序的急剧变动。中国的崛起必然会面对各种阻挠和挑战。我国经济贸易摩擦的增多与我国经济贸易的迅速增长发展、对外交流的急剧扩大加深不无关系。
这同样适用于中欧经济关系。
其次,我国遇到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为我国的国内经济发展战略反思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包括企业和政府。
最后,针对中欧关系中存在的各种经济贸易摩擦," 中国特别需要加紧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并且参与制订相关的国际规则。中欧经济贸易摩擦大致可分五类,即微观经济摩擦、宏观经济摩擦、投资摩擦、制度摩擦和技术性贸易摩擦。它们的生成原因和解决方式各不相同。
微观经济摩擦的解决方式主要是自愿限制出口、自愿扩大进口和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等;宏观经济摩擦的解决方式往往通过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主要旨在减少贸易顺差或贸易逆差,解决双方的贸易不平衡问题;而制度摩擦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规制缓和和规制改革,建立一套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国内外协调的制度和机制;技术性贸易摩擦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标准的相互认证,而且更要依靠提高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水平,努力使其逐步达到先进的国际标准。按照各方都能接受的国际规则,首先是WTO 的规则,妥善处理以上各类不同的问题,将有助于促进未来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这也要求中国不仅要了解、掌握,而且还要积极参与制定WTO 等国际规则。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