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区直部门单位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决定,2009年1月11日上午(星期日)8:30,在区行政办公中心西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全区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交流会,交流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做好第三阶段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
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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