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政发展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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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民政发展工作措施 时间:2015-10-02 14:24 浏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17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推进“五个 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提供坚强的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发展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纲要》和《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内陆开放高地的关键阶段,对制度供给与保障、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五个 ”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新形势、新阶段 市肩负的重大使命。

(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 市在全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市改革和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地方决策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不适应。要巩固和发展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势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发展方式,把 建设成为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迫切需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为主线,紧紧围绕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五个 ”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中心,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与国务院法制办签订的《关于推进 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努力为 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新动力。

(四)工作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率先在西部地区建成权责明确、决策科学、法制统一、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和谐民主、监督有力的法治政府。

到2012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基本形成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五个 ”建设的制度框架,构建起符合 实际的法治政府行为规范体系,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合法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4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与落实“314”总体部署、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推进“五个 ”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相适应,全面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合理界定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贯彻落实《 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规定和工作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在法定的权限内,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作出决策。

(六)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形成重大决策方案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机构的咨询意见,参加论证咨询的专家、机构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有条件的要进行多方案比选。

(七)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要将有关依据、可行性分析、成本与效益分析等事项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介公示征求意见,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其有代表性、普遍性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予以公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八)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实施机关要及时向决策制定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制定机关要采取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九)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根据宪法和法律,在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帮助指导下,适应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 ”和 两江新区建设的需要,努力在户籍制度、金融体制、产权交易、农村土地、农民工就业和保障性住房等改革方面先试先行,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深化扩权改革,增强区县(自治县)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大行业以及农村和城市社区管理方式改革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的管理,加快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建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制度,切实减少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实施程序和方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重视和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的事后监管,积极稳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十一)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财政改革,健全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决算管理,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十二)规范行政服务行为。健全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网络等各类载体舆情的汇集研判和处置。

五、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从 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遵循立法工作规律,突出制度建设重点,优化立法结构,提高立法质量,实行立、改、废相结合,着力推进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和政府运行基础性规范等制度建设,依靠制度凝聚共识、推动各项改革,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平息各种矛盾。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进一步拓宽立法计划和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吸纳公众对立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推进对重大立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和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登记和备案情况,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未经登记备案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五)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适应 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全方位提高执法队伍和人员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修养和行政执法能力。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并重,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与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责任,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十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全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完善委托执法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努力解决执法缺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对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权责交叉部分,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的监管职能、服务职能落实到位。政府法制机构对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矛盾要及时进行协调。

七、增强解决争议能力,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十九)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要求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受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手段办案。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撤销案件分析制度,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树立行政复议权威。

(二十)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指派参与调查、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加出庭应诉工作。影响重大以及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规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二十一)建立矛盾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有效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能。加强信访机构、复议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的相互联系与沟通,完善调解、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八、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政协民主协商、民主评议、专题调研制度化,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监察、法制、信访等政府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交流分析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案件诉讼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二十四)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落实《 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展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严格行政效能监察,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进行监察,严格执行问责规定。

(二十五)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尊重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好媒体监督的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依法处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引导社会舆情。开展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每年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区县(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工作推进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十七)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方式,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进一步加强新公布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法律法规公布后、施行前,负责具体执行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关部门要组织测试、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测试和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注重选拔或推荐政治素质高、依法行政意识和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二十八)加强政府法制研究和法律顾问工作。整合各方面研究资源和力量,发挥好高校、研究机构以及行政法学研究会等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理论依据和有价值的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十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解决一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力量薄弱、人员不足、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要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综合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十)逐步推进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加强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制定实施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范,逐步开展对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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