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是大桥上游200米处市自来水公司三水厂取水点;二是堤处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取水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划分如下:市区在段布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两个。
一级保护区:二、三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段大桥上游主体水质控制等级Ⅱ类。
二、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
(一)一、二级保护区未按要求建设地理界碑和警示标志等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二)二水厂取水设备老化不合规范。周围有大量生活垃圾,并紧邻养鱼池,从取水口至预沉池中间距离较远,存在二次污染隐患;保护区上游唐家渡码头一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如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及二水厂取水口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三)三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有垃圾场、厕所和修船点;二级保护区内建有海事救助基地和大桥航道站;保护区内居民沿江种菜;水域内布设捕鱼设施。
(四)自来水水质监测项目不完全。一些控制指标无法检测。
(五)未建设市区应急备用水源。
三、整治措施
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集中整治,加强保护。
(一)工作职责及整治内容
1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通过新闻媒体。使广大市民能自觉遵守保护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2市环保局是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监督牵头单位。禁止新设置排污口;负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船点。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申报立项。
4市公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社会治安并配合集中整治工作。
5市建委负责标志、护栏、界碑等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建设;更新自来水厂取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倾倒的垃圾进行集中清运;编制市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方案。
6市水利局、市堤防管理处负责加强堤坡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管。
7市交通局、市港航局、海事处、航道管理处负责加强保护区内码头日常管理。禁止在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负责将海事码头、大桥航道站迁移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外。
8市水产局负责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集约化水产养殖。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捕鱼设施。
9市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预算。
10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血吸虫防治和自来水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11市委宣传部、日报社、电视台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工作。
12区政府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放牧、种菜等活动;负责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厕所及其它违章建筑物。
(二)保护设施及布设方案
二级保护区内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一级保护区内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游1000米处各设一地理界碑、警示标志并建设护栏。上游1800米处各设一地理界碑、警示标志。
1地理界碑为高1米、宽0.5米的大理石碑.共8个,安置地为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和300米处,上游1000米和1800米处堤岸边。
3保护护栏为高约1.5米透视围墙。高0.5米、厚0.5米,铁制护栏高1米,防锈漆为银灰色,安置地为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上游1000米、堤纵深100米范围内。护栏上悬挂高1米、宽1米铁制警示宣传标牌。
4取水口处设备上悬挂警示标志。
(三)加快建设备用水源
共同提出市区备用水源建设方案,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要迅速对拟作为备用水源的幸福水库和巴河水质、供水能力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检查督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迅速消除隐患和解决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不得推诿扯皮。市政府将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和现场督办,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集中整治后。大力宣传,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市区饮水安全。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把政府的强制措施和市民的自觉行动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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