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经营卷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处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和涂改。严禁擅自变更卷烟经营场所。
二、卷烟经营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省烟草公司市公司及其营销部是全市卷烟供货的唯一合法单位。卷烟经营户不得经营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不得贩卖走私卷烟。
三、严厉打击贩卖走私卷烟或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贩卖走私卷烟或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
四、严肃查处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对窝藏、储存非法“三烟”或者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窝藏、储存、邮寄、保管、运输等便利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凡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者利用旅客列车、客运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夹带倒卖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对威胁、抗拒、阻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各级公安、工商、烟草、质监、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原已在道路、车站、码头设有检查站(点)其工作人员对烟草专卖执法行动应予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三烟”应统一移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八、鼓励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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