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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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时间:2015-10-02 14:35 浏览: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

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

4请示、报告、函;

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5、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7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二)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2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三)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新闻媒体上公布清理办办公地点及群众反映意见的方式、渠道。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清理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各乡镇(办、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清理办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4审查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5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咸宁市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组织对本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需要废止、宣布失效、需要修改、继续有效)送市清理办进行审查。

3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负责,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负责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

六、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组建清理工作机构,下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并将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报送市清理办。

(二)各乡镇(办、场)各部门清理阶段

1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办。

2各乡镇(办、场)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

(三)审核论证阶段

市清理办分组对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草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审定上报阶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通过后,上报咸宁市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公布、汇编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清理办负责组织统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文件,一律宣布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乡镇(办、场)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清理办。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市清理办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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