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档案服务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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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档案服务整改措施 时间:2015-10-02 14:51 浏览: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区“三农”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围绕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整合涉农档案资源,建立与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相适应的、覆盖新农村建设各个方面和全体农民的档案工作体系,有计划地开展送档下乡、送信息进村等活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2年底全区100%的区级涉农部门和镇机关及80%的村(居委会)档案管理达到统一的规范化标准,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具体阶段目标如下:

2009年,在全区2个镇(白市驿镇和陶家镇)率先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试点。试点镇的各村、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并完善新农村建设档案,通过市档案部门初验。

2012年,在全区所有涉农部门和各镇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建立并完善新农村建设档案资源体系,70%的单位配备计算机,实现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网上查阅。

2012年底,依托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档案信息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党建网)、农业信息网等网络系统,基本建立覆盖全区农村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体系,镇、村(居)两级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查阅部分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实现农村信息资源共享,达到广大农民利用档案信息和已公开现行文件“一般不出村(居)”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区级涉农部门

1.制定本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工作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开展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

2.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有序,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档案目录和重要档案力争进行数字化处理,编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资料。

3.建立方便农民群众档案查询系统,发布本部门涉农档案信息。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党建网)、档案信息网、农业信息等网络系统上载“三农”档案资料,确保涉农政策、技术、信息到镇、到站所、到村,使农户能够方便查阅。

(二)各镇人民政府

1.把档案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属单位、村(居委会)及经济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3.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档案和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创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创建活动。各镇要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建立领导机构,细化目标责任,切实做到目标明确,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档案局负责制定全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整合全区新农村建设档案资源,建立网上查询系统,对全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与监督;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和涉农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三农”档案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协调,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同步安排档案工作经费、同步开展档案工作,联系帮扶各镇的区级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纳入指导、帮扶的重要内容,共同助推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工作的主渠道作用,充分运用宣传标语、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大力宣传开展“创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调动全区特别是各镇和区级涉农部门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落实工作经费。区财政按照区创建工作需要做好预算,拨付区档案局统筹安排。各镇和涉农部门负责本级创建工作所需经费,增加档案工作投入,确保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需要。

(五)完善工作机制。档案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评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镇创建考核标准,强化工作管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实现。整个创建活动经国家档案局验收达到示范区标准后,对各镇按照《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评定标准》,90分以上的镇由区政府命名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对行政村(居委会),由区档案局评选命名3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居委会)。对命名的示范镇、村(居委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创建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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