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加强工业污染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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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加强工业污染整治措施 时间:2015-10-02 14:57 浏览: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38号)精神,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9号)要求,确保省政府下达的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州县挂牌督办企业稳定达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治理目标

年12月31日前,实现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州挂牌督察的15家企业稳定达标、40家污染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日处理500吨以上的水污染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反环保法规的新、扩、改建项目,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

二、治理步骤

(一)清理整顿。对全州范围内所有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全州工业排污的基本情况。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计委、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州工矿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领导小组,各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办法由州环保局负责制定。对普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三)考核验收按照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省控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53号)要求进行。大气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的另行通知要求进行。省政府挂牌督查企业的验收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州环保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

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和全面达标工程事关“还一江清水,让人民满意”目标的实现。各县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搞好整治工作,加强全州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发计委、监察、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治理任务重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组织协调,如期实现治理目标。

(二)严格监督,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工业污染源调查和限期治理工作由州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县政府要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制订本地的调查工作方案和限期治理计划及实施方案,认真查清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将治理任务切实落实到基层、企业,确保全面达标。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处理。

3、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在整治工作中,要积极采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及清洁生产方式,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逐步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的产业结构。

(三)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环保及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寻求科学治污技术和方案,制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专项治理资金,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支持和鼓励企业搞好污染治理。

(四)搞好宣传,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综合治理涉及到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县政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让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各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和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各县政府要以整治工作为契机,按照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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