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是某厂的职工,1996年8月在上班期间摔伤,当时被诊断为“右髋部软组织损伤”,经过修养后正常上班,所以当时车间里并没有按工伤上报厂里。1999年8月,张某因为髋部疼痛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张某坚持认为是三年前的工伤所致,而厂里则否认这一观点。
XX年7月,该厂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第3条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这下张某与厂方的矛盾激化,张某认为自己与厂方之间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厂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再者自己是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门头沟区劳动局于XX年1月做出鉴定,认定张某1996年在工作中摔伤,造成的“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属于工伤。而6个月后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出具了内容完全相反的鉴定书,认为右髋部软组织损伤不能引起股骨头坏死,张某不享受工伤待遇。
近日,张某来到军庄镇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司法助理员了解情况后指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天,不论按解除劳动合同的XX年7月还是按XX年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书的日期均超过了60天,除了在15天的申请期内重新申请鉴定外无法再申请劳动仲裁。
接待咨询的司法助理员认为职工对《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不够,不能按正确的途径在时效期内解决,而是盲目地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问题,才导致了现在的结果。所以不管自己多么有理,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有理也可能成了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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