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运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使行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工作目标:建成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行政调解机构健全、职责明晰、规范有效。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市”,行政争议纠纷、行政诉讼、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着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三)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四)各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彻底化解矛盾。
三、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并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做好经常性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引导群众寻求正确、合法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二)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政府法制部门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
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
二是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三是定期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四是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
五是代表本级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及时纠正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或不当倾向,提出奖惩建议;
六是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七是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落实行政调解信息化工作平台,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有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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