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传统集团文化形态以人性本善的“礼”为核心派生出“以善抑恶”的善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伦理,内涵着德治精神的设定身份、分别等级、增进和谐的“亲合”性正义价值取向。而西方经济文化形态则以人性本恶的“法”为核,心演出“以恶抑恶”、“以恶增善”的法正义和谐社会制度伦理,它内涵着契约和法治精神的设定主体、分别物权、公平转让和各得其所的“分构”性正义价值取向,从历史进程看,一个社会中集团文化和经济文化只有平衡协调发展,使集团原则和经济原则处于均衡状态,把对个人利益的驱动放在尊重集团原则维持秩序的基础之上,才会使社会和谐的秩序文化真正繁荣起来,
[关键词]东西文化 和谐社会 制度伦理
和谐是人类交往共识中最普适的理念,社会和谐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和谐社会梦想。然而,从社会文化哲学意义上讲,和谐首先是一种秩序文化和一种制度伦理的诉求。和谐社会的首要评价标准就是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和良性运行的社会秩序。因而,制度的正义性是社会和谐的主要价值目标:和谐社会制度伦理公平正义的动机本意是:社会资源、机会和人的权利得以在和谐有序的规则中得到合理分配、有序交往、公平交易,人们能够各就其位,各得其所,有尊严地生活。只有生活在一定的合理社会秩序下,个人和集团才能有组织地发挥一定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因而,“稳定性”和“发展性”是社会和谐的秩序文化繁荣与否的表征。
一、东西方对和谐社会诉求的制度文化特质
东西方社会历史有着迥异的文化风格和特质,对其和谐社会的文化形态可以从秩序、制度的合理性上进行考察和文化认同。从个人对社会的不同对应关系上,制度性的和谐文化又可以分为注重。伦理”、“等级”的“集团文化形态”和注重“有效”、“合理”的“经济文化形态”。这两种文化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助于社会有秩序地运转和个人有价值地生活,因而也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但在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背景下有不同的侧重。
经济文化是一种从个人立场考察“自由”和“平等”的自发参与理论,其理论动机主要来源于利益动机或者说恶的动机,主要从个人独立与自愿的立场考察社会经济组织如何能够有效、合理地运行,“因为在个人自发参与理论中,和政治意向相比较,经济利益的动机是更为本源性的东西”。所以“效率”和“合理”这一经济原则和个人利益动机所形成的自发参与是经济文化形态的社会秩序理论的核心。
而“礼”和“法”正是这两种不同文化形态下制度伦理的正义性基础和核心价值原则。从“礼”的正义性制度伦理派生出的是“以善抑恶”的崇善制度伦理的善正义,它内涵着德治精神的设定身份、分别等级、增进和谐的“亲合”性正义价值取向,并使权力趋向集中归一;而以“法”为核心的正义性制度伦理则形成了“以恶抑恶”的法正义,它内涵着契约和法治精神的设定主体、分别物权、公平转让和各得其所的“分构”性正义价值取向,权力趋向于分化。善为人们所欲求,然而,恶亦非人们所能丢弃,问题在于和谐社会制度伦理所思考的是如何利用善去抑制恶或者如何利用恶去增进善,从而体现其制度的正义性。这正是人类对和谐社会制度文明的孜孜不倦的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对和谐社会的诉求是以崇善制度伦理为价值目标的。善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良知的善,即规范人心向往的内秉良知(如良知、觉悟等),这也是人之为人的同构。作为良知的善,是人之存在的本原性把握、开发,是开显人性存在的德性慧根。二是道德的善,即约制外在行为的利他、合群和互助规则(禁忌、习俗、责任等),如神圣的戒律或服从与不服从将会得到什么样的报偿或惩罚。作为道德的善,是人的社会性表现,即在个人与整体、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人之为人的理性向往,是利他、义务和责任。
善的这两面性相得益彰、互为表里,构成了制度伦理中的善正义价值取向。良知的善是人之为人所内在秉赋的向往。这种内秉的向善,一旦被觉悟就会产生人的自律性和践履性的双重效应:一方面,道德理性的向往得之于良知、德性慧根的具有,又反转去开发、化育、表现和证明善本原之存在。善的良知一旦具有就会向外扩张,构成一定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伦理体系以善为核心,规范着人的利他、去私、合群、他爱的行为和责任、义务,建构着善待他人社会秩序的正义取向。它涉及到人际和社群关系的合理、正当、公平及社会秩序的有效性和正义性。所以,伦理规范不仅是个人所不能缺失的,也是人际交往、各种组织行为与和谐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善本身的正义性并不是现实社会秩序最有效的工具,必须通过善的原则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来判断人伦关系中的公正、合理、正当,即善正义是在制度安排中体现出其合法性的。所谓伦理是将善的良知转化为善的规则和原则,使其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功利性。伦理作为善的规则体系是人类意志的自觉呈现,其善正义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迁升、进化和复杂化。
崇恶制度伦理的法正义是现实的,它以恶为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其核心是利用恶去平衡恶、抑制恶。承认人的自私自利性和个人利益矛盾冲突的合理性是这种制度的出发点。这种制度伦理认为,人天性中具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倾向,人的利己动机优先于利他动机而存在。个人对社会的关心是以社会对他的关心为前提的。从人的这种天性本能的动机出发,人的恶德性也就昭然若揭:“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问题是善为人所欲求,但恶亦非人所能遮蔽。既然自利、恶是人的天性。那就满足这种天性,让每个人成为他自己。这种制度文明对和谐社会诉求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利用了人性恶倾向,把人类对自我利益的追逐看成社会进步的“普遍的动力”,并力图通过社会公共选择的合力,形成“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最终增进社群的秩序与和谐,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的善。如何才能利用个人的恶增进社会的善?首先要从法律上认可个人的独立性和假定个人具有各种权利和资格,个人主体是世俗法律完成其秩序追求的基本和主要载体,而从法律上界定物的分配、占有则提供了主体资格显示,这为满足和谐社会秩序追求提供了前提。有了主体的区分,再进一步将人权与物权统一在法律的基础上,各得其所是和谐社会秩序和规则所在。总之,在设定主体、分别物权、各得其所之后,平等交易与转让则成为保护权利的完整性和利益增值的有效途径。
二、中国传统文化崇善制度伦理的社会和谐观
中国及东亚的儒家文化圈所形成的以家族集团主义为中心建构的一套仁、义、礼、智、信制度体系就是崇善制度伦理的体现。崇善制度伦理的社会和谐是以集团主义为基础,以社会稳定为首要目标,以忠诚与服从为伦理秩序的。其核心是个人思考方式的“道德”化和行为方式的“秩序”化,形成社会组织与家族紧密相联贯通式结构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其特征是:以人性善作为制度伦理的出发点,以忠孝为原则的“亲亲尊尊”上下等级分明的伦理秩序,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善正义,通过善的化育形成以“礼”为核心“敬德”、“保民”的政治价值观;奉行以忠孝为准则的人际交往原则和重农抑商的经济价值观念,从而建构起“仁政”、“德治”、“一君万民”的中国封建社会和谐。这主要表现为:
1、性善论是社会和谐的人伦基础。尽管在中国哲学史上素有人性善恶之争,但占主流的仍是性善论,因为人性论不仅仅是一个伦理学的善恶问题,也是一个作为崇善制度伦理和谐社会基础的本体论依据。从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孟子的“四端”性善说到董仲舒和韩愈的“性三品”,二程的“存天理,灭人欲”再到朱熹的“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都是为解决人性本善,为以善抑恶的制度伦理寻找哲学上的理论依据和本体论归属。
2、亲亲尊尊是社会和谐的伦理秩序。传统儒家的和谐社会理想以“仁学”为出发点,以“礼制”为制度规范。从“仁学”的亲亲、爱人出发,推己及人,即要由“亲亲”扩大到“尊尊”的“仁民”。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个人修身决非承认个人的独立人格,而是让人自我修养,在“克己服礼”的“大家族”中“尽心”、“知性”、“知天”,进而“齐家治国_甲天下”。
3、集权政体是社会和谐的合法性保证。崇善制度伦理所内秉的“天人合一”善正义性并不是现实社会秩序最有效的工具,必须通过原则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来规范社会人伦关系中的公正、合理、正当,即为善正义提供在具体安排中的合法性。这表现在:~方面,世袭身份等级制度以及对传统或祖先虔诚和尊重的浓厚保守性是维持这种政体、防止分权化倾向的重要保证。即通过设定身份等级制度把上下级关系固定下来,把世间的不平等建立在朴素的伦理情感上和对生命、祖先的感恩上。另一方面,万民对君主的忠诚感情与献身精神又是维系集权制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个人获得升迁机会或利益分配的必要条件。人们对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只有从伦理情感上自愿接受,否则就是不忠不孝。这样,“亲情”与“专制”就奇妙地结合起来了。
4、忠孝一致的人际关系原则是社会和谐的礼教规范。儒家伦理秩序是由个体推至群体的整体主义的礼教规范,儒家从个体人格的正心、诚意、修身出发建构了个人、家族和国家密不可分的有机伦理秩序。“忠孝一致”充分表现了这种伦理秩序的社会组织原理。所谓“忠”是指对君主或国家的顺服及其实际行动。如果没有“忠”,就无法维持一君万民的伦理秩序,所谓“孝”是指保持家族伦理秩序的伦理体系,要求任何人都必尊重上下和长幼的伦理秩序。忠是对国家的顺服,孝是对家族先辈的服从。忠孝一致就意味着把家族伦理推广到国家的伦理秩序,把国家看成一个大家庭,就像尊重父母那样去尊重君主,所以封建社会的好官吏是百姓的“父母官”。儒家整个伦理系统就是建构在这样一种朴素的伦理情感和生命关系之上的,这个伦理秩序的建构本来是从个人出发的,然而一旦建立起来,反过来又有抹杀个体的倾向,因为整体的生命大于个体的生命,整体生命的延续比个体生命的存活更要紧。个体生命是在这传宗接代之中不朽并融入家、国、族类的整体之中的,个体的人虽有生有灭,但是作为族类的绵延却生生不息。
5、和平主义与教育主义倾向是传统社会和谐的理性态度。“礼之用,和为贵”既是调节在不同位子上的大家庭成员的感情,又是社会有机体正常运转的机理。天地不同和合而生万物,男女不同和合而生养生命,上下和合而国泰民安。“和”是整个伦理系统的生命之源。儿子对父亲的和合是孝敬,父亲对儿子的和合是慈爱,扩大到国家,则臣民对君父的和合是忠诚,君子对臣民的和合是仁爱。那么如何才能做到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呢?儒家主张通过包括对统治阶级和对民众的教化来达到“修己治人”,所以特别重视诗文、四书五经的教育,把个人的自身修养纳入统治政治理论体系。
中国传统文化下的崇善制度伦理对人性善的制度安排使“亲情”与“专制”达到了绝妙组合,它将血缘亲和的善意底线伦理,即善域的最后防线,扩大为“和谐”的社群关系并转化为一种心理意识和自觉追求向往的道义性善良意志,并在不断的教化中培育制度的善正义和德治精神。
三、西方文化传统崇恶制度伦理的社会和谐诉求
正当与善是制度伦理的两个基本概念。一种制度即使内秉着崇高的善理念,也未必是正当的或能够成为全社会“基本的善”(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罗尔斯)。与崇善制度伦理否定人的欲望与利益追求的正当性不同,崇恶制度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恰是承认人性利己的自我保护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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