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各类职业病,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工作,预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2017年“职业卫生基础创建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创建活动,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真正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作业环境,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主要内容、分级标准和工作目标
(一)主要内容。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分为10个大项目、60个子项目(详见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企业开展建设,要突出机构队伍、建章立制、警示告知、教育培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公示、粉尘与毒物等主要危害整治、劳动者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与建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建立与完善等重点内容的建设和完善。
(二)分级标准。对基础建设的10个大项目、60个子项目采取100分制进行量化评估,由低到高分为四个档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60分以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60分-79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良好企业(80分-89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90分以上,且《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表》设置的关键项满足相关要求)。
(三)工作目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都应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其中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电力、船舶修造、粮食储存、石材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三、工作分工
由各级安委办统一组织实施,并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推动。市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和推动电力、船舶修造等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冶金等工贸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推动粮食储存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市港口局负责指导和推动沿江沿海港区范围内港口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四、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查为主,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指导为辅。由企业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按照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进行自查、自改、自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企业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基础建设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全面启动,示范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既要全面启动,扩大建设覆盖面,又要注重培育示范企业,要选择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进活动开展。
五、实施步骤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及时启动、积极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3月初至4月上旬)。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本年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企业名单,并于3月底前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基础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标准、要求和建设时限,同时要组织用人单位认真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使企业掌握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及自查、自改、自评方法。
4月上旬,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将本年度开展基础建设企业名单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自评阶段(4月中旬至9月上旬)
1.企业自查。纳入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在工作启动后,首先应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进行自查,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摸清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不足和缺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基础建设实施方案,为下一步开展自建自改打好基础。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自查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按行业类型,报送属地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自改。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要瞄准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最低建设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单位制订的基础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经费,全面开展自建、自改,逐个解决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实现保“合格”、创“良好”、争“示范”工作目标。在此期间,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掌握了解工作进度,检查企业是否对照标准启动并开展基础建设,对于未开展或未按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要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予以推动。
3.企业自评。9月上旬前,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在完成自建与自改各项工作后,再一次组织相关人员,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对本企业开展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送属地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备查。
(三)验收阶段(9月中旬至11月底)
1.乡镇(街道、园区)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对本行业领域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自查、自改、自评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验收完毕,将检查验收情况(含企业自查、自评表)分别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备案待抽查。
2.各县(市)、区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乡镇(街道、园区)检查验收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必须全部检查。抽查情况分别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
3.市各有关部门随机对各地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进行抽查。
4.各地自3月份启动基础建设工作后,每月底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各地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月度报表》(附件2);10月20日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向市安委办报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验收评估表》(附件3); 12月10日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向市安委办报送基础建设年活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基础建设活动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推进过程中,要随时掌握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建设活动。
(二)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普查等工作,进一步摸清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和底数。要紧紧盯住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多、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牢牢把握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重点环节,认真抓好检查和整改,确保基础建设活动不走过场。
(三)强化考核、加大执法。各地要将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重点执法检查的内容。对经过评估验收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标准的企业,由市安委办给予通报表扬,对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时限,确保质量。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工作时限,启动基础建设工作时间原则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工作推进过程可结合实际做适当调整。要统筹合理安排时间,严控时间节点,建设过程中,要按照 “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切勿将检查验收工作集中安排在年底进行,以免影响全年工作整体进度。要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数据。开展检查、抽查、验收,要严格质量标准,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x监总厅安健〔2013〕x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要把建章立制、工作规范、教育培训和防尘防毒整治作为建设的重点来抓,要通过建设和创建,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和上新的台阶。